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纳税评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经济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互动机制运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8]4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1
实施时间: 2008-4-1
法规类型: 纳税评估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592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局机关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经济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互动机制运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国家税务局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办法。
                         二○○八年四月一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经济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互动机制运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税源管理,完善税收经济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税源管理机制(以下简称“互动机制”),不断提高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经济分析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税稽查工作互动的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互动机制”的任务是以信息平台为支撑,以业务流程为导向,以“整合”、“联动”为重点,完善税收经济分析指标体系,整合数据分析发布, 协调部门之间、上下之间和税源管理主要环节之间的工作,实现减负增效,提高税源管理质量和效率。
  第三条 “互动机制”的运行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部门协作、分级负责、信息共享、良性互动”的原则。
  第四条 “互动机制”包括分析例会机制、分类分析机制、分工协作机制、统一发布机制、信息反馈机制和定期交流机制。
  第五条 省局成立“互动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互动办公室”),负责互动机制的指导、协调。互动办公室设在征管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征管的局领导兼任,成员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国际税务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征收管理处、计划统计处、稽查局、信息中心、数据处理办公室等各处室负责人组成。各处室应确定一人承办日常工作。
  第六条 互动办公室负责组织“四位一体”互动机制的运行,协调各部门各环节之间的工作,指导基层互动机制的运行。具体职责如下:
  (一)研究确定税收分析指标体系,审核并统一发布各类税收分析和税源监控数据,所有指标均由省局一次加工到最基层单位、税收管理员或纳税户;
  (二)提供税源监控疑点信息,确定重点纳税评估对象,统一下达纳税评估任务,组织各税种联动评估、征退税联动评估;
  (三)根据各市局的评估稽查结果和税源管理情况反馈,总结评查工作经验,分析税源管理的薄弱环节,对税源管理的共性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指导相关部门修订完善税收分析指标。
  互动办公室按季召开例会,例会由互动办公室主任主持。
  第七条 省局利用工作流系统,在内网建立“四位一体”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统一数据发布,实现信息共享,为省、市、县三级的工作互动提供支持。
  第八条 各部门要依托互动平台,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形成一个以税收经济分析指导评估,评估为稽查提供有效案源,稽查验证评估实效,评估与稽查反馈结果改进评估分析和税收经济分析工作,最终加强税源管理的良性互动机制。
  第九条 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国际税收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征收管理处、计划统计处、稽查局等业务部门根据职能管理需要,提出综合分析和疑点分析业务需求,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交互动办公室汇总审核,作为搭建互动平台的基础。各项税收分析指标应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化,以便于持续监控,全面了解有关指标的趋势变化。
  第十条 信息中心负责根据互动办公室提出的业务需求进行互动平台的搭建和维护。
  第十一条 计划统计处负责宏观税收经济分析,按年提供市、县全口径宏观税负、可比口径宏观税负和产业税负指标,按季提供全省重点税源的增值税、消费税行业税负指标以及增值税分行业、分市税负指标,及时提供全国重点税源行业的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及预警指标,交互动办公室统一发布,为筛选纳税评估对象和加强税源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流转税管理处负责提供全省及17个市的增值税总体税负和分行业税负指标的业务需求,按年测算全省增值税行业税负平均值,并将测算结果报经互动办公室统一发布。
  第十三条 所得税管理处和国际税收管理处负责全省及17个市企业所得税总体税负率、分行业税负率和税收贡献率的测算, 按年将测算结果报经互动办公室统一发布。
  第十四条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按年提供全省出口退税预警值,报经互动办公室统一发布。
  第十五条 征收管理处按月提供全省异常申报情况,报经互动办公室统一发布。
  第十六条 信息中心根据各处室的业务需求,定期抽取各类分析数据,经相关处室确认后,由互动办公室交数据处理办公室统一在互动平台上发布。
  第十七条 各处室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对互动平台上的信息数据进行分析。
  第十八条 征收管理处、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国际税务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根据分析结果,针对问题和行业特点,提供分税种、分行业纳税评估对象,按季报互动办公室。
  第十九条 稽查局应利用税源管理信息对基层稽查部门进行稽查选案指导,以税收经济分析、税源监控环节反映的异常信息、风险预警信息和违法线索作为选案的重要依据,增强选案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 互动办公室根据管理重点,统筹安排评估工作,通过互动平台按季下达纳税评估任务。
  第二十一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应将省局下达的纳税评估对象与自行筛选的评估对象相结合,统一安排纳税评估计划,确保评估质量。对不属于偷逃骗税问题的,分析原因,制订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的措施;对涉嫌偷逃骗税及虚开发票问题的,连同相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对移交稽查的案件,稽查部门要向移交部门及时反馈稽查结果,不予立案的,书面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接到评估任务的三个月内将纳税评估结果、稽查情况以及评估稽查过程中发现的税源管理问题和解决建议通过互动平台反馈省局。
  第二十三条 基层的反馈意见,按照“谁主管谁受理、谁受理谁发起”的原则进行处理。相关处室受理后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分管局领导签批后提交互动办公室研究确认后回复。
  第二十四条 基层反馈的问题涉及多个部门或属于税源管理的共性问题,由互动办公室召开季度例会,相关处室共同研究解决,并及时回复基层,同时部署下一季度的税源管理任务。凡涉及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的文件,必须经互动办公室研究确认后统一下发。
  第二十五条 稽查部门应当加强税务稽查典型案例的分析工作,进一步完善稽查建议制度,通过对典型案件的成因、特点、作案手法和发展态势的分析,研究税收案件发案规律,查找税源管理薄弱环节,及时向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稽查建议。
  第二十六条 相关业务部门要认真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案例,研究吸纳稽查建议,分析税收政策和税源管理漏洞,提出改进税源管理的措施,并及时将吸纳稽查建议的情况反馈给稽查部门,形成以查促管、管查结合的工作机制,全面提高税源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七条 互动办公室根据各部门的税源管理建议,综合分析税源管理情况,形成税源管理情况分析报告,指导全省税源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互动办公室按季公布全省纳税评估工作统计表、纳税评估处理结果、纳税评估典型案例、税务稽查典型案例、税收经济分析报告、税源管理情况分析报告。
  第二十九条 互动机制运行情况纳入省局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各部门要设置相应的指标,具体考核本环节的信息传递、信息发布、信息反馈情况以及反馈结果的落实情况等,并将考核工作日常化,随时记录工作情况,按季公布考评结果,年终统一汇总。考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一条 各市国税局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 皖地税[2000]26 2000/2/21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税源 吉地税函[2004] 2004/6/18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 吉国税发[2006] 2006/9/30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非正常 豫国税函[2009] 2009/1/20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税务稽查环节监督管理的 浙国税稽[2000] 2000/5/12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 豫国税函[2009] 2009/8/18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2008年重点税源企业及税源监控 浙嘉地税计[200 2008/1/24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 渝地税发[2006] 2006/11/2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源 皖地税函[2001] 20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