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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川国税发[2007]141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19
实施时间: 2007-12-19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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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初具规模。但是,行业的发展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和全面加强税收管理的需求,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如何充分发挥注税行业的职能作用;指导和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地发展,真正把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方针贯彻到税收工作中去,切实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14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5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1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解决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不足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依法支持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必要性
  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社会中介机构,具有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的双重职能,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税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大力支持发展的行业,领域广阔、大有作为。促进注税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既保障了国家税收权益,又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构建和谐的税收环境,有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降低税收成本和执法风险,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认识依法促进注税行业又好又快健康发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充分看到我国注税行业还是处于初级阶段的新兴产业,税务机关作为行业的主管部门应转变观念,依法给予支持,积极促进行业的发展。
  二、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行业监管工作职责
  省国税局、地税局是我省汪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今年我省调整了四川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由省国、地税局局长共同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统一领导协调全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工作。通过建立定期议事制度,研究与磋商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时解决行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对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及其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日常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推动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受省国税局、地税局的委托,行使对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能,在省注册税务师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负有业务指导职责。具体职责已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四川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具体职责的通知》(川国税发[2005] 56号)文件中作了明确。
  市、州、县(市、区)税务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接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市、州、县(市、区)税务机关征管部门负责人为注税监管工作责任人,征管科(处)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和经办有关工作。工作职责为: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注册税务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具体实施省注册税务师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的行政监管办法和措施,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依法开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负责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资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了解掌握注册税务师业务开展情况,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依法、规范执业,按照统一部署进行年检工作;定期联系和指导事务所的工作,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加强业务培训,开展行业宣传,协调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共同营造行业和谐执业环境;受理有关信访和查处有关案件;按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求做好其他工作。
  根据需要省管理中心应深入各地,了解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情况和省局有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研究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加强管理的办法和措施;省管理中心应与各市、州征管部门保持经常的工作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掌握其工作开展情况,注意总结和推广工作经验。市、州征管部门也应主动向省管理中心汇报工作,及时反馈有关信息,积极提出行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畅通工作渠道。
  注册税务师协会要发挥好行业自律管理的主导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做好对行业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自律机制和制度建设,推动行业自律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进一步明确可做业务范围,严格行业准入制度
  (一)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开展以下涉税服务业务
  1.代办税务登记;
  2.代办纳税申报和退税、减免税申请;
  3.代办建账记账;
  4.代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5.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
  8.开展税收筹划;
  9.开展涉税培训;
  10.税务机关在查处纳税人涉税案件时,纳税人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根据的相应意见书;
  11.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税务检查等涉税事项持有不同意见或争议的,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提出陈述意见或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12.对纳税人税负异常,纳税情况不正常又无法说明原因的,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意见;
  13.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14.其他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的涉税服务业务。
  (二)税务师事务所可承办以下涉税鉴证业务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2.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
  3.企业财产损失的鉴证(包括坏帐损失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的鉴证);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清算土地增值税业务的鉴证;
  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鉴证;
  6.技术开发费扣除的鉴证;
  7.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鉴证;
  8.出口退税申报的鉴证;
  9.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建帐企业)、亏损弥补、财产损失鉴证;
  10.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的差异调整;
  11.减免税申请的鉴证;
  12.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扣除鉴证;
  13.企业注销、停业税款清算的鉴证;
  14.本年度申请企业所得税退库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鉴证;
  15.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鉴证;
  16.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数额较大,要求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自当期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的鉴证;
  17.其他可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
  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征管实际情况,积极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对省局已有统一规定的,按省局规定执行,对省局没有统一规定的,各地可根据各自实际确定开展范围,并对其鉴证内容、规范提出具体要求。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按规定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鉴证作用。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严格市场准入机制
  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6]682号)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注税行业是一项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其资格主体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取得。凡未经批准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所从事的涉税鉴证业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
  四、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监管力度
  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是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行为、提高注册税务师素质和执业质量的重要手段。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协调一致,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现重申: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未经批准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所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税务机关与税务师事务所的办公地点、人员、经费等必须彻底分离,不准在税务机关的办税场所或办公场所设置税务代理窗口或柜台;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不得转移,不得利用职权搞强制代理或为税务师事务所指定客户。
  (二)完善年检制度,加强资质管理。对不符合执业注册税务师条件的人员要撤销执业注册,对事务所的人员、资金、办公场所、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年度检查,重点查处那些不具备法定条件、滥设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混乱的事务所。
  (三)把握执业质量监管的工作重点,各级税务机关要逐步建立对事务所业务检查制度,有步骤地开展质量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事务所质量控制和注册税务师业务规程,促使注册税务师严格执行执业规程。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还要针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企业财产损失的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务师事务所可做业务,开展检查工作,通过抽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加强对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督管理。
  (四)强化法律责任,严格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对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惩处。
  (五)建立税务机关与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联系制度。
  1.市(县)税务机关半年召开一次与当地税务师事务所的联系会议,以宣传税收政策,提出规范管理和服务质量要求,听取税务师事务所的工作汇报,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建议。税务师事务所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汇报工作,接受监督和指导,争取工作上的支持。
  2.省国税局、地税局定期(每年1—2次)听取省注税协会关于行业发展情况的报告,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对协会提出工作要求和指导意见。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暂行办法趴《若干意见》、《指导意见》等一系列规定,熟悉行业监管的政策依据,进
  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社会影响。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国、地税网站等各种载体,将税务代理的原则、制度、规定、代理的范围以及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等内容向社会公告;逐步构建有利于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同时,针对指定代理、强制代理等违规行为,要一查到底,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二)为切实解决全省行业管理断层、工作脱节的问题,各市、州国、地税局应尽快成立统一的注册税务师管理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当地注税行业管理实施工作。
  (三)要积极探索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实施分类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建立行业执业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实行信用等级评定,规范其诚信制度建设,以促进事务所提高整体业务素质和综合管理水平,规范诚信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在税收征管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功能。
  (四)加大依法支持力度,提供更多的可做业务,加快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步伐。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已经明确的可做业务,各地要认真落实到位;二是外省、市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要认真加以借鉴;三是对有利于加强征管,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降低行政执法风险的税务事务性工作,各地和具体业务管理部门可积极探索交由税务师事务所承担;四是在有利于监管的前提下,各地应积极探索采用政府购买中介服务的方式,委托执业质量好、信誉优良的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培训、涉税鉴证、涉税审计,以及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落实的核查等业务。五是税务机关在推出重大税收政策或对重大税收政策实施调整前,可约请部分涉税中介行业人员举行座谈,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凡对政策的出台或政策调整后的执行有积极作用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可以积极采纳。
  (五)在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中,各地还应注意引导帮助税务师事务所转变经营观念,整合分散的人力资源和业务资源,形成整体优势,实现资源共享,利益共享,把事业做大做强,以此带动和影响行业的整体发展。通过引进、培育和推进改革,遵循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鼓励税务师事务所之间、税务师事务所与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之间的跨地区、跨行业重组或者联合,引导部分经营规模、业绩、品牌在行业中排名前列的税务师事务所,向集团化方向发展,塑造税务师事务所品牌,提升我省涉税中介行业的综合竞争力。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抄送:四川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各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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