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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注协关于对《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注协[2008]5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8-4-2
实施时间: 2008-4-2
法规类型: CPA行业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6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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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常务理事,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工作,完善行业自律管理体系,我会依据行业工作实际,拟成立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现将《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印发你们,如有意见及建议,请于2008年4月11日前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省注协秘书处。
  联系人:李茵;
  电话:020-83308972;
  传真:020-83184285;
  电子邮箱:gdjg@;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6号雅兰酒店9楼,邮编:510030
  
  附件: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工作规则(修定征求意见稿)
  
               二OO八年四月二日
附件: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工作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设立申诉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申诉委员会是省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省注协秘书处作为省注协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申诉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委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以谨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申诉审议意见。
  
  第二章 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四条 申诉委员会主要负责当事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申诉人”)对省注协惩戒委员会的惩戒决定不服的申诉工作。
  第五条 听取省注协秘书处有关调查人员、申诉人对有关案情的说明与质证。审议惩戒委员会和申诉人的意见、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条 向省注协理事会提出是否维持或修改惩戒委员会惩戒决定的建议。
  
  第三章 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名。委员由注册会计师、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会计审计学者、法律专家和本会有关人员等组成。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原则上由本会常务理事或理事担任。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独立审计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三)执业以来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十条 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会计审计学者和法律专家担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情况,热心本会工作;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和惩戒委员会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由秘书处提出人选,报理事会批准聘任。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有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的条件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以及任期内受到刑事、行政等处罚和行业惩戒的,由秘书处提请理事会批准予以解聘。
  委员会运作规则
  第十四条 申诉人对惩戒委员会的决定不服时,应在收到惩戒告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注协秘书处提起书面申诉,列明申诉的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 省注协秘书处收到申诉人的申诉后,报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同意后召开委员会会议。秘书处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各委员并知会申诉人。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惩戒委员会的代表及省注协秘书处有关人员可列席申诉委员会会议,说明惩戒委员会决定的理由。
  第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可要求申诉人到会做有关说明。
  第二十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惩戒委员会和申诉人的意见、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经充分讨论,向省注协理事会提出是否维持或修改惩戒委员会惩戒决定的建议。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由到会委员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书面会议决议,并由参会的委员在会议决议中签字。
         第五章 委员会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有关会议,任期内连续2次或累计3次缺席会议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对有关案情和会议审议情况应予保密;
  第二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与申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所需活动经费在本会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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