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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省注协会刊、网站信息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注协[2008]2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8-3-26
实施时间: 2008-3-26
法规类型: 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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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各市注协: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的宣传工作,提高《浙江注册会计师》会刊和省注协网站的信息量,省注协决定建立会刊、网站信息联络员队伍,现将《省注协会刊、网站信息联络员制度》印发给你们,并要求如下:
  1、各单位要重视行业信息的宣传报道工作,按照《省注协会刊、网站信息联络员制度》的要求确定信息联络员,并于4月30日前将信息联络员名单、电话和邮箱上报省注协。
  2、各市注协和执业机构如有编印的内部资料(如所刊所报、信息动态等),应该及时将每期资料上报省注协信息编辑部,并将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省注协。
  3、已在省注协网站上建立链接的各市注协和执业机构网站,如发生网址、名称以及网络管理员等变更的,请及时与省注协联系。尚未与省注协网站建立链接的网站,请各执业机构及时与省注协信息编辑部联系。
  省注协信息编辑部具体负责相关事项,联系人:樊丹,电话:85179671,邮箱:fandan@。
  附件:省注协会刊、网站信息联络员制度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省注协会刊、网站信息联络员制度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信息在《浙江注册会计师》会刊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网站的报道和发布工作,省注协建立会刊、网站信息联络员(以下简称“信息联络员”)队伍。
  第二条 信息联络员负责为省注协会刊、网站提供反映本单位和本地区行业相关资讯的稿件和图片,并组织本单位和部门的工作人员为省注协会刊和网站投稿。
  第三条 信息联络员条件:
  (一)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地区)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业务开展及相关活动情况;
  (二)熟悉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业务;
  (三)热心行业信息报道工作;
  (四)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第四条 拥有2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或10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省注协会刊、网站的信息联络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也可以向省注协推荐会刊、网站的信息联络员。
  各市注协应当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省注协会刊、网站的信息联络员。
  省注协秘书处各部门应当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省注协会刊、网站的信息联络员。
  第五条 信息联络员所在的本单位或地区有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以文字、图片等形式向省注协提供稿件:
  (一)当地党政领导对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的讲话、批示,视察执业机构和注协,出席与行业相关的会议或活动。
  (二)市注协组织当地执业机构开展外出学习考察活动、文体活动、慈善活动,及召开有关会议,建立行业自律管理机制和开展相关活动。
  (三)执业机构的业务项目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果,本单位(地区)各项工作引起领导的重视和肯定、得到有关部门的褒奖,引起媒体关注并进行报道。
  (四)本单位领导或员工担任重要社会职务、获得荣誉奖励。
  (五)本单位(地区)执业机构与省内外同行组织学习交流活动,执业机构组织员工开展业务学习、文体活动、慈善活动。
  (六)本单位领导出席重要会议,参加重要活动。
  (七)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为加强省注协会刊、网站行业信息发布工作的管理,各单位和部门向省注协会刊、网站投稿,应事先经过各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审阅,并统一由信息联络员向专用信箱(zicpally@)投送。
  第七条 省注协会刊、网站发布行业信息,需经省注协秘书处分管秘书长或授权省注协信息编辑部负责人审核。
  第八条 由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市注协信息联络员提供的行业信息,一经采用,省注协将发放适当的稿酬。
  第九条 省注协对信息联络员的工作情况按照撰写及组织稿件的数量、质量和录用比例等指标每年度进行评比,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信息联络员及优秀行业信息撰稿人,将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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