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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法[2008]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18
实施时间: 2008-4-1
法规类型: 关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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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2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企业如需经由我局向财政部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我局转报财政部,亦可将申请材料报送至主管财政局或税务分局后交由我局转报财政部。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按财关税〔2007〕11号文附件2的要求办理。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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