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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发[2006]140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6-1
实施时间: 2006-6-1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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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纳行为,促进税收执法文书合法、准确、规范地使用,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总局重新制定、修改了部分税收执法文书。我省根据总局最终的修订情况和综合征管软件V2.0的实现情况,完善了全省统一的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税收执法文书的重要性,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及程序使用和管理税收执法文书。同时,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优势,保证税收执法文书使用规范、流转畅通、归档及时。
  二、本次制定、修改的税收执法文书共67 个(见附件1:全省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等使用的文书。
  没有纳入此次统一下发范围内,但已在总局(包括总局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制定的其他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税收执法文书可继续使用。随后,省局将进一步对此类文书进行规范。
  三、总局在制定、修改税收执法文书的同时,制定了税收执法文书标准(见附件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各级税务机关在制作、使用税收执法文书时,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除有特殊规定或业务上有特殊需求的外,未在本次统一的文书,也应当按照《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制作和使用。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此次推行全省统一税收执法文书为契机,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认真总结和积累文书使用和管理经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收管理处)。
  此次下发的全省统一税收执法文书,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一日

  附件1:全省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略)
  附件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

  为规范、简化税收执法文书的制作和使用,有利于信息化管理,促进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如下:
  一、文书名称
  统一对外文书的税务机关名称,除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和部门之间对等原则外,均采用“××税务局”,与现行文书发文文头保持一致,税务局和稽查局都使用的文书,文头采用“××税务局(稽查局)”。
  二、文书字号
  文书字号统一为“  税〔  〕  号”,年份应使用公元全称,去掉“年”字,例如“2004”不得写成“04”,并用六角号“〔  〕”括起;年份和序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序号前一律不加“第”字和虚位“0”。稽查局使用文书时,应在字轨中增加“稽”字,以区别于本级税务局。如《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税务局使用时,字轨为“  税强扣〔  〕  号”;稽查局使用时,字轨为“  税稽强扣〔  〕  号”。
  三、引用条款
  文书引用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时,应尽量直接标明具体的条款,并引用原文。
  四、文书的受理和审批
  文书的受理和审批栏,统一使用经办人、负责人,税务机关签章。在使用中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使用,例如《税收征管法》明确为税务局局长批准的,签字的负责人应为局长。
  五、告知事项
  文书中有告知事项的,统一将告知事项作为文书的内容,放在文书正文的尾部。复议事项中应写明具体的复议税务机关名称,需要先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在告知事项中标明。
  六、技术规范
  1.文书尺寸。除有个别要求的文书外,统一使用A4幅面纸张(210mm×297mm)印制。
  2.字体字号。税务机关名称使用2号宋体;文书名称使用1号宋体;文书字轨文号、字号和正文使用3号仿宋;表格内文字使用小4号仿宋。使用说明使用3号仿宋。
  3.文书一般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
  4.文书页数在2页或者2页以上的,需在页码处标注“共×页第×页”。
  5.取消一式两栏或多栏文书,统一采用一式多份文书。
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补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8]123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8〕21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总局新修订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及使用说明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征收管理处、稽查局)。原《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豫国税发〔2006〕140号)中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及使用说明同时废止 。
二00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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