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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函[2008]34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3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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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规定,现就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1月1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2008年1月1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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