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会计信用等级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政办发[2006]79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12-20
实施时间: 2006-12-20
法规类型: 会计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88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会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提升全省会计行业诚信水平,切实发挥会计工作在和谐辽宁建设和老工业基地振兴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辽政发〔2005〕21号),现就加强全省会计诚信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会计诚信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我省的会计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已经成为全省从事会计工作和社会审计工作人员的基本行为准则。会计工作在支持科学决策、引导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水平、推动合理分配、营造社会和谐、扩大对外开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但是,由于受利益趋动和社会某些不良现象的影响,少数单位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会计失信问题,有的十分严重,影响十分恶劣。一是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不依法设账,搞“账外账”;二是会计凭证不健全,不符合规定,白条子入账;三是私设“小金库”;四是单位负责人违法干预会计工作,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随意调整会计账目,做假账,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偷逃骗税,侵吞国有资产;五是随意销毁会计档案;六是少数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无原则地迎合委托方的要求,不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七是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屡禁不止,明知故犯。这些问题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干扰了科学高效决策,妨碍了公平竞争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社会收入的合理分配,滋生了腐败和经济犯罪。这些问题如解决不好,将影响和谐辽宁建设和老工业基地振兴。
  二、加强会计诚信建设的指导思想
  全省会计诚信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和《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将“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作为加强会计诚信建设的重要行为准则,紧紧围绕建设和谐辽宁的主题,严格执行《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准则,不断加强会计的法制管理和监督,切实抓好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队伍建设,综合运用制度规范、行业自律、法律惩戒等手段,逐步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以制度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单位内控、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四位一体”的全省会计诚信建设的长效机制,以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及生成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为振兴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辽宁服务。
  三、强化内部控制机制建设,营造单位内部会计诚信环境
  1.明确会计诚信建设的责任。各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会计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学习、掌握一定的会计知识,按照《会计法》的要求,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必须在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必须组织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2.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凡需进行经济核算的单位,均应依法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配备遵守职业道德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规模较小、业务量不多的企业、非营利组织及其他组织,可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实施代理记账。不得任用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岗位的工作。各单位要选用政治素质高、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熟悉政策业务、组织能力较强和身体条件较好的会计人员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履行单位内部会计管理与监督的职责。国有和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应按《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配备总会计师,赋予相应的职责和权力,充分发挥总会计师的管理和监督作用。
  3.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一是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包括组织规划控制、授权批准控制、预算控制、财产清查、内部审计和财务风险控制为主要内容的内部控制制度。二是依法设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坚决杜绝  “账外账”等非法设置会计账簿行为的发生。三是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如实进行会计核算,严格记账、算账、报账,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四是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证明力和证据力。
  4.依法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都应当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出具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上述经营性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都须经会计师事务所等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审计查证,出具审计报告,并作为进行工商监督管理、纳税申报、申请贷款的有效合法依据。其他有财政预算拨款外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也要逐步试行财务收支会计报表审计制度。
  5.推行“阳光会计”,搞好会计信息公开。各单位要将会计信息纳入“厂务公开”和“政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定期公布,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6.推进会计工作电算化。各单位所发生的有关经营收支的活动,应尽快实施电算化管理,改变传统的设置纸质账和手工记账的做法,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防止人为舞弊行为的发生,并为税务、银行、工商、财政等部门管理网络的建立奠定基础。各单位实行会计电算化时所采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及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四、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体系建设,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1.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遏制不正当竞争。一是不准出具虚假审计、验资报告;二是不准以降低标准收费、相互压价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三是不准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佣金、介绍费、信息费等财物和消费;四是不准借助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的权力影响垄断业务;五是不准卖牌子、章子和签字;六是不准滥设分支机构;七是不准挂名兼职;八是不准跨所执业;九是不准以个人名义挂牌为他人举办事务所;十是不准诋毁同行和损害同行形象。
  2.积极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促进依法经营,诚信执业。省财政厅、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要依据相关指标定期对省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综合评价,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公告评价结果,为政府部门、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委托质量高、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信息平台。
  五、强化政府监管职责,依法打击会计违法行为
  1.加大对会计行为的监督检查。一要建立检查制度,定期开展会计监督。财政等有关政府会计监管部门要定期对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其他专项检查。实现会计检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二要公开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举报案件。由财政部门根据举报案件的性质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查处,并做好处理结果的信息反馈工作。三要建立检查结果公告制度。政府各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检查结论、受处罚单位及法人名单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定期汇总的政府监督检查情况传送到辽宁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中心,通过“信用辽宁”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受处罚单位及法人代表名单。四要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格处罚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有上述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各监管部门有权建议其主管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分。
  2.加大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力度。严格注册会计师资质管理,严把注册入门关。严肃查处以虚假手段骗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行为。对年检不合格的注册会计师,要及时撤销注册。对违法违纪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行业自律惩戒办法规定予以训戒、行业内通报批评、社会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惩戒,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注册会计师实行终身禁入制度。要定期开展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大对受过行政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将受过行政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结果向社会公布。
  3.建立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对全省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会计诚信情况作出评价,并进行分级分类管理。评价结果将通过“信用辽宁”网站等媒体对外公布,作为政府给予投融资、贷款、贴息、担保等政策扶持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财务会计信用等级低的单位,要列入政府重点监督对象,督促其加强管理,提高信用等级。
  4.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制度。通过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系统,记载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守信和失信、提示、警示等信息,并实行动态管理和网上查询,为用人单位聘用、政府考核奖励、人才交流提供信息保障和服务。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会计诚信建设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1.省政府建立会计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召集人,成员单位由省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税务、国有资产管理、工商管理、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组成,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全面听取各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协调解决全省会计诚信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推动“诚信辽宁”建设。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与有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加强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
  2.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会计工作的管理。要组织各监管部门研究落实本地区加强会计诚信建设的具体办法。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单位负责人与会计诚信情况紧密相联的考核、评价、奖惩机制。凡是会计信息出现严重失实的单位,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有关直接会计人员不得提拔、不得晋升会计专业技术职称、不得评选先进。对实行年薪激励政策的单位,其年薪兑现时,实行会计信息造假一票否决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会计管理工作列入财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日程,健全机构,配备和充实必要的管理人员。要切实解决县(区)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人员编制严重不足问题。
  3.加强社会舆论监督,营造会计诚信的社会环境。各级政府要从完善制度入手,营造诚信受尊重、获奖励,失信受谴责、受处罚的机制和社会氛围。广泛宣传会计诚信单位和个人的先进事迹,定期表彰奖励认真执行《会计法》、恪守会计诚信的会计人员。对勇于主持正义、不畏权势和压力、敢于揭露会计信息造假行为的突出人员,政府可授予荣誉称号。要建立会计人员正当权益保障机制,对因抵制造假行为,遭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要给予维权保护。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会计师事务所等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执业,为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4.实施会计人才培养战略,提高会计队伍整体素质。一要实施全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各级政府要给予必要的财力保障,建立科学的选拔机制,精心造就一批在省内乃至全国有影响力的高层次、复合型会计领军人才。二要大力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培训。建立以政府部门、社会办学机构、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的,分级分类管理的会计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全省会计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为全省经济发展和老工业基地振兴服务。
  省 财 政 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