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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沈国税发[2004]243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30
实施时间: 2004-12-30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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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县(市)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辽国税发〔2004〕169号)文件精神,为贯彻“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完善征管体制,夯实征管基础,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 实施体制创新,组织优化,效能优先,切实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税款征收管理
  (一)加强对纳税申报的审核
  1、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纳税申报数据质量。办税服务、综合业务、计统、信息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密切部门配合,要按照“一窗式”管理规程,使用“一户式”查询系统,对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基本数据逻辑进行必要的审核,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
  2、运用数据检查软件对纳税人报送的抵扣凭证信息逐笔检查,并与抵扣清单相核对,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同时,与申报表填报的抵扣额进行比对,凡填写信息不全,项目不分列,不符合填开标准的,一律不得申报抵扣税款。要进一步提高一般纳税人信息录入和税务机关信息采集的准确率。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税务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严格要求一般纳税人按照规定,准确录入抵扣凭证信息,运用数据检查软件对录入的信息认真审核。
  3、继续做好纳税申报表附表数据的OCR采集工作,并加强与纳税申报表主表、金税系统采集的相关数A的稽核比对工作,各级信息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技术支持工作。
  (二)严格欠税管理
  1、实行催缴制度,建立欠税档案
  (1)催缴制度化。征期结束后,税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对逾期未纳税情况,用法定文书对纳税人实施催缴,告知内容应包括本期未缴税金、累计欠税余额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2)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和报表上报制度。计统部门必须对申报、纳税情况如实核算,全面反映应征、解缴、欠税等税收资金分布状态,不得违规设账外账,更不得人为做账。报表数据应出自于会计账簿,不得虚报、瞒报。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报表分析,督促下级税务机关应收尽收。
  (3)建立欠税人报告制度。凡纳税人没有缴清欠税的,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投资和欠税原因、清欠计划等情况,报告间隔期由各地依据欠税程度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欠税人有合并、分立、撤销、破产和处置大额资产行为的,应要求纳税人随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源管理部门应通知欠税人以规定格式报告,并据此建立欠税档案,实现对每个欠税人的动态监控。
  2、坚持依法控管,加大清缴力度
  (1)严格执行缓缴审批制度。纳税人申请税款缓缴,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其缓缴原因进行核实把关,确实符合条件的,再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对于经常申请税款缓缴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应从严把握。缓缴期满后纳税人仍没有缴税的,税源管理部门实施欠税管理。
  (2)坚持以欠抵退的办法。凡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税的,一律先将欠税和滞纳金抵顶应退税款和应退利息,抵顶后还有应退余额的才予以办理退税。
  (3)依法加收滞纳金。对2001年5月1日新修订的征管法实施后发生的欠税,办税服务部门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核算和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4)与纳税信用评定挂钩。各基层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的规定,认真审核欠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条件,切实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确定纳税信用等级,真正发挥纳税信用评定管理工作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作用。
  (5)加强欠税检查。对长期欠税的纳税人,各基层局应将其列入监控重点,明确专人负责,经常下户了解情况,提出解决方案,最大限度避免“死欠”。
  (6)实行欠税公告。对于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欠税,各基层局应依照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数额和所欠税款的所属期。在实施欠税公告前,税务机关应事先告之欠税人,督促欠税人主动清缴欠税。
  (7)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于一些生产状况不错、货款回收正常,但恶意拖欠税款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应积极与纳税人开户银行联系,掌握资金往来情况,从其存款账户中扣缴欠税。对隐匿资金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可进一步采取提请法院行使代位权、查封、扣押、拍卖和阻止法定代表人出境等强制措施。
  (8)参与企业清偿债务。欠税人申请破产,各基层局应代表国家行使债权人权利,参与清算,按照法定偿债程序将税款征缴入库。欠税人有合并、分立等变更行为的,各基层局应依法认定欠税的归属。
  (三)强化出口退税管理
  1、发挥金税工程和电子口岸对防范骗取出口货物退税的作用,对实行“免退”税管理办法的出口企业,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为100%;对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应用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审核免抵退税为100%。
  2、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做好“出口企业退税认定”工作,准确界定新办出口企业适用退(免)税管理的方法,并在收到企业认定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
  (1)凡具有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出口企业,按照“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2)对没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按照“免退”税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3)对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其出口的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3、合理简化退(免)税审核手续,加快出口退税审核速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出口退(免)税的规定。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4、加强对基层局退(免)税管理工作的指导。将出口不予退税增值税货物的征税管理、出口企业逾期未做退(免)税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的管理、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申报后逾期未收齐单证视同内销征税的管理及小规模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纳入基层局的征收管理。
  5、充分利用已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出口退税支持网站和电子信箱,构筑畅通的服务出口企业的渠道,及时更新网上的内容,对应告知企业的文件在收文后2日内在网上发布。实现政策宣传、业务辅导、业务咨询、工作安排、意见反馈等功能,使服务出口企业水平提升到全面、精细、快捷的高度。
  二、强化税源管理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分类管理
  1、严格执行现行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辖区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属地管理、辖区分类、管户到人、管事到位”原则,实施税源管理工作。
  2、在辖区内对税源的不同情况可实施分类管理,具体分类可根据税源大小分类,可根据纳税遵从度的等级分类,可根据行业分类,也可根据经济类型分类。总之分类要有利于分析和管理,以管住管好税源为标准。
  (二)严格执行税收管理员办法
  1、坚持“管户”与“管事”相结合,按户管理涉税事务,按人落实管理指标。
  2、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工作情况监控与考核,以提高税源管理的质量。
  (三)严格税务登记制度,加强户籍管理
  各基层局在坚持属地管理的基础上,要求税收管理员全面掌握所管辖区域内的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各项登记事项,充分利用 “一户式”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了解和掌握与户籍管理相关联的各种动态情况。并对纳税人的各种信息加以归类、整理和分析户籍管理的信息,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可靠的基础信息数据;强化户籍管理信息的精细化管理,按照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实体化工作要求,健全户籍管理、税收资料的档案管理,逐步实现纳税人户籍管理、税收资料档案“一户式”电子光电档案存储。
  (四)加强税源分析
  1、各基层局及其税源管理部门都要建立健全税源管理统计分析制度,通过“一户式”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分析税源管理数据,针对所辖税源变化趋势,按照地区、行业、企业、税种、时限等对所辖税源实施结构分析监控。
  2、市局负责税源管理部门主要侧重税源总量和税负变化的宏观分析与监控。要把握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预测税收收入能力;分析宏观税负、行业税负及其变化规律,并作地区间比较;定期发布税负情况,提出税负预警指标,并据此指导纳税评估工作。
  3、基层局负责本辖区内的税源分析监控和税源管理业务的具体组织与实施,侧重对影响本地区行业税负的关键指标及其增减变化的分析监控,并制定税源分析的具体标准和方法;组织指导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开展以纳税评估为主要内容的税源管理工作。
  (五)加强税源动态监控
  各基层局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申报纳税、代扣代缴、综合经济指标、行业税负以及税务检查处理等各类动态情况的分析监控。及时对照上级税务机关发布同行业税负及其预警标准,比较各部门上报统计部门的指标,结合外部信息交换获取各类相关统计分析信息,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综合分析和税源的动态监控和精细管理。
  税收管理员要定期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情况,掌握其产品、原料、库存、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基本状况和销售、成本、价格、增加值利润等财务情况,及时取得动态监控数据,找出影响税负变化的主要因素。通过对纳税人当期涉税指标与历史指标的纵向比对、同行业纳税人涉税指标的横向比对、实物库存及流转情况与账面记录情况的账实比对,分析税负变化趋势,实现动态监控。
  (六)全面开展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工作除按省局要求的分级进行实施外,我们要利用“一户式”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各基层局组织实施,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后分类处理,向相关部门反馈成果;税源管理部门人员实施纳税评估时,应运用“一户式”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确定具体约谈对象、实施约谈、举证和评定处理工作。
  1、利用“一户式”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是全面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突破口,各基层局应加强学习,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注重总结,逐步拓展和完善纳税评估工作,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给市局。
  2、纳税评估工作在基层需要信息化的支持和检查部门配合,是全局性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做好工作衔接,通过工作资料的传递、信息交流,成果反馈等方式实现各环节的有机结合,达到加强税源管理,提高征管质量、效率的目标。
  3、全面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是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加强税源管理,堵塞征管漏洞的重要举措,各基层局要以此为契机,在做好纳税评估工作的同时,狠抓基础建设和制度落实,使我市的税收征管水平再上新台阶。
  (七)大力推行税控装置,加强发票管理
  1、认真做好税控收款机的推行前期调研工作,按省局推行方案和时间表,制定我市实施方案和规划。
  2、认真做好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税务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严格执行税务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做到:许可公示、热情服务、审核认真,按时登记,按时传递,按时报送,按时归档。
  3、加强日常发票保管、领购、代开等环节的管理工作。要求基层局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CTAIS工作规程,坚持发票验旧购新和限量供应制度,坚持发票审核和发放分离制度,确保发票管理的安全,认真做好发票日清月结工作。
  三、加大税务稽查力度
  (一)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重要作用
  1、为了加大稽查工作力度,严厉查处涉税违法案件,震慑和惩处涉税犯罪,重点查处伪造、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作假账、多套账或账外经营手段偷逃税款,伪造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发票、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等骗抵税款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案件。将对几年来的专项检查工作经验进行总结,着手制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制度》,使专项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2、加快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 、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以及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协查办法的修改工作,以进一步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管理,保证各级稽查部门能够集中精力查处大案要案。
  (二)建立健全稽查执法办案责任制
  1、要进一步增强稽查人员的责任意识,保证稽查办案质量和效率,要在贯彻落实《举报案件首查责任制》的基础上,明确稽查四个环节的首查责任,以及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进行责任追究,遏制稽查人员以权谋私等不廉行为,确保稽查案件的质量。同时,市局要在2005年重点抓好《税务稽查案件首查责任制度(试行)》的落实。
  2、为了严肃税务稽查纪律,促进依法行政,提高稽查案件质量,近期将全面开展以举报案件和协查案件为重点的案件复查工作,以便更好地发现稽查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高稽查人员依法行政水平。
  3、为了增强税务稽查实施的针对性,要认真落实《辽宁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预案工作制度(试行)》,在实施稽查前制定税务稽查预案,对被查纳税人征管数据进行分析,明确重点稽查项目、检查内容、查办责任和案件办结期限等。同时也为《税务稽查案件首查责任制》的实施提供配套措施,从而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工作。
  (三)加强案例分析,查找管理漏洞
  1、为加强案件分析,及时掌握涉税案件的分布特点,各级稽查部门要定期形成《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情况分析报告》。对重大案件、典型案件开展个案分析,从中总结涉税违法活动动向,确定打击重点。通过分析,要总结摸索涉税违法案件的特点规律,及时发现征管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阐明问题,剖析原因,提出加强征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税务稽查“以查促管”的职能作用。
  2、加大对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
  为加大对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有效地震慑涉税违法分子,市局将不定期对全市稽查系列查处的重大案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从而教育广大纳税人,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净化税收环境。
  四、优化纳税服务
  (一)规范面向纳税人的纳税服务业务
  1、各基层局在“政府办事大厅”和局内办税服务厅直接受理内资企业、涉外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包括政府办事大厅)税务登记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审批。纳税人申报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税务登记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审批条件和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应提供的有关资料。纳税人应提供的有关资料齐全、完整,不需进行税源管理部门实施稽核的,必须做到即时审批办结。纳税人应提供的有关资料不齐全、不完整,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补正的全部内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即时审批办结。
  各基层局“政府办事大厅”或办税服务厅在受理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时,纳税人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事项,涉及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类型等变更事项,需税源管理部门实施稽核的,向有关税源管理部门进行税务文书传递,税源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稽核检查,无问题的在规定时间内向“政府办事大厅”或办税服务厅传递有关税务文书,经“政府办事大厅”或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审核后,审批办结。
  各基层局“政府办事大厅”或办税服务厅在受理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时,如纳税人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事项,涉及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类型等事项,需税源管理部门实施稽核的,进行文书传递,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稽核检查,检查发现有问题的,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改正后税源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政府办事大厅”或办税服务厅传递有关税务文书,经“政府办事大厅”或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审核后,审批办结。
  2、按照“一户式”管理要求,办税服务科要对税收信息数据加以综合归类、加工、整理、分析和数据维护,加强源头基础数据控制,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可靠、有效的基础数据,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
  (二)合理设置办税服务窗口
  1、各基层局要严格按照市局办税服务厅实体化改革要求,根据自身办税服务场所情况,合理设置办税服务窗口,严格执行业务操作规程。
  2、要建立办税服务厅各窗口之间业务联系和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应用信息技术和纳税人纳税资料“一户式”存储方式,形成窗口之间业务联系和监控关系。
  (三)加强办税服务与各有关管理部门工作衔接
  各基层局要严格按照市局办税服务厅实体化改革工作职责、工作流程进行实施,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衔接和配合,同时加强外部有关部门的工作配合。充分利用沈阳市政府建立的“政务网”平台,加强与工商、技术监督、银行、海关、地税局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和配合,实施信息数据共享,按照有关规定定期传递数据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分析,解决问题。
  (四)优化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要在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纳税人自行上门申报、缴纳税款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推行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现金缴款、支票缴款、银行代收、委托代扣等多元化申报缴款方式。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五)加强税法宣传,引导纳税遵从
  进一步拓宽税法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外部媒体资源以及“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内部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法宣传。深入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发挥集中宣传优势,增强税法宣传的主动性和实效性。完善税收公告制度,加强税收政策和管理方式变化的宣传告知,使纳税人及时了解政策变化,熟悉办税程序,掌握管理要求,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要区分不同对象,选准宣传着力点。既要广泛宣传诚信纳税典型,促进依法诚信纳税社会风气的形成;又要适时曝光案值高、影响大的涉税违法案件,以教育纳税人,震慑违法分子。
  (六)清理简化审批程序,简并税务文书和报表
  1、对各类涉税审批事项,除政策、法规规定需由市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外,原则上市局不再审核、审批任何涉税事项;各基层局也应尽可能压缩审核、审批事项,减少中间审核、审批环节,通过办税服务窗口一次完成各类涉税审批事项;能合并受理的,也应一次完成各类涉税受理、审核、审批事项;
  2、变事前审批为事后审核,同时加强事后的检查和监督,以减少不必要的管理环节,实现提高整体运行效率,方便纳税人。
  3、减并各种涉税文书,对各类“表、证、单、书”进行大幅度清理、规范和减并。将“登记认定类、减免税类、退税类、所得税税前列支类、核定征收类”文书统一合并为“税务(综合)登记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纳税人退税申请审批表、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为优化纳税服务和实现流程优化奠定基础。
  五、整合信息资源
  (一)与CTAIS相关应用系统的调整
  鉴于省国税局实现全省数据集中后,CTAIS数据按市抽取和外挂程序数据的回写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目前我局现有应用的与CTAIS数据相关的应用系统需要软件开发商配合计算机中心进行相应调整。需要调整的应用系统如下:
  1、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税收执法管理系统
  3、“一户式”税收管理信息系统
  4、个体双定户定期定额管理系统
  5、税收管理信息系统
  6、沈阳市企业基础信息交换系统
  7、扩大增值税抵扣申报与监控系统
  8、绩效考核系统
  9、税收执法监察管理系统
  (二)落实纳税人信息“一户式”管理措施
  1、按照总局提出的信息共享的原则,管好用好税收征管数据信息,以拓展 “税收管理一户式信息系统”为切入点,结合税收征管信息化特点,细化信息分类,将各类分别采集,分散使用征管数据信息,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整合,实现信息共享。市局将在一期“一户式”信息管理系统开发的基础上,结合总局、省局、市局三级征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拓展“一户式”信息管理系统的功能,将税源管理、辖区管理及管理员制度等征管工作与“一户式”信息管理系统有机结合起来,满足不同管理层面的需要,不断拓展“一户式”管理的内涵与外延。
  2、各基层局一定把“一户式 ”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落实到位,要指定综合业务科组织协调,按照一户式实施意见一步一步地抓好落实,抓住一户式应用中基础数据信息采集这个重要环节,认真研究信息采集的渠道和方法做好基础数据信息采集工作。各种数据信息采集的越多,系统应用效果就越好。各税源管理部门必须应用好“一户式” 系统来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做到定期对其辖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申报纳税和依法遵从度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发现异常问题先实行日常检查,事实查清后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在工作中要按市局或分局的业务规程和应履行的手续执行。分局把工作要认真细化,要有定量指标,同时也要抽查分析工作质量。
  3、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529号)要求,将“一户式”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对于不能在申报环节取得的信息资料,如各税种管理所需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等信息资料,要做出统一规定由纳税人一次性报送,禁止各专业部门随意向纳税人索要有关信息资料。对于纳税人报送的各类信息资料,要明确工作责任,由专人负责一次性录入,各部门信息共享。不能通过信息系统自动采集的,也要通过手工补录方式,统一归集到“一户式”管理信息系统中,以确保“一户式”管理信息的共享与应用。
  (三)切实加强征管基础数据管理
  1、提高数据管理质量,保证征管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是加强税收征管的必要前提,为进一步加强征管数据管理质量,数据管理部门将把建立《数据管理质量指标》作为工作的重点,通过该质量目标要做到质量标准明确、指标权威、取数口径统一、管理严格,满足所有上级机关和对外数据交换的需求。同时,还要建立《数据质量检查系统》与之相配套,监督检查征管数据的质量。
  2、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征管数据的管理,提高征管数据的管理与应用水平,使全系统的数据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标准化、系统性,数据管理部门要结合征管工作的实际,规划和建立科学的《数据指标管理体系》。
  (四)加快税务稽查电子化进程
  1、为加强对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重大案件管理,在认真贯彻《沈阳市国家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二类以上重大案件由市局组织查处的基础上,研制《重大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重大案件管理的信息化。
  2、通过应用“电子查账软件”实现税务机关与纳税人财务软件的对接,为市局、基层局实施的案头审计提供技术支持,实施对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直接查核,并逐步完善审核案例。从而,根本上解决稽查人员对“电子记账”纳税人进行检查无从下手,无法查深查透的状况。
  3、为了强化税务稽查的针对性,充分利用“一户式”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源,以点带面,不断扩展“一户式”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业务需求,市局近期组织编制出包括税收分析、纳税人财务分析及案底查询分析等17项较具特色的选案分析指标,然后通过“一户式”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对其信息进行人工分析,确定稽查对象,从而有针对性地实施稽查的《税务稽查选案分析系统业务需求》,将“一户式”税收管理信息系统扩展到了税务稽查选案工作上。
  六、加强协调配合
  (一)加强税收征管各环节的联系与制约
  按省局和总局文件规定,税款征收与税源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稽查部门案件查处和牵头组织专项检查等各项工作,及时提供案源,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大力协助稽查部门办案。
  (二)建立统一的征管办法发布实施制度
  尽快建立我市统一的税收征管办法发布实施制度。凡各部门拟定的要求基层局和广大纳税人执行的征管规定,必须经征管部门统一审核同意后发布实施。
  (三)切实加强国、地税协作配合
  1、要坚持例会制度、协调解决协作配合工作中的问题。各基层局要指定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负责日常联系协调工作。大力提倡在有条件的基层局实行统一税务登记、相互代征税款等合作项目。
  2、在企业基础信息交换信息系统稳定运行的基础上,开发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软件,不断扩大国、地税合作领域,方便纳税人。
  (四)进一步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1、各基层局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进一步加强与工商、公安、财政、商务、海关、银行、劳动、社保、城建、交通、外汇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配合,大力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协税护税工作。
  2、为了加大对涉税案件的打击力度,严惩涉税犯罪,维护税收秩序,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市局将在认真总结与公安机关协作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联合制定《协作办案制度》,重点研究解决与公安机关之间移交案件的程序和具体要求以及联合办案、同步上报等问题。通过《协作办案制度》的制定,认真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与公安机关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长效机制,形成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合力。
  3、充分利用沈阳市政府建立的“政务网”平台,加强与工商、技术监督、银行、海关、地税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和配合,实施信息数据共享,按照有关规定定期传递数据信息。
  (五)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监察的监督制约作用
  1、要加大税收执法检查力度,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控考核,规范税收征管行为。要全面建立问责制,加大执法过错和管理失职追究力度。加强税收管理员执法和管理行为的监督、考核。
  2、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检查的工作力度,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质量,堵塞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制定《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检查实施办法》和《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利用“税收执法管理系统”,对执法过程监督。
  3、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强化对税收征管执法行为的过程程序监察;加大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力度,坚决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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