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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职工学习培训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会协[2008]10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8-2-18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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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秘书处各部门:
  为规范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在职职工的学习培训管理,充分调动全体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的积极性,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理论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我们拟定了《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职工学习培训制度暂行规定》,经秘书处2月15日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职工学习培训制度暂行规定》
  二00八年二月十八日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职工学习培训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省注协)在职职工学习培训管理,充分调动全体职工学习培训的主动性、积极性,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理论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增强其实际工作能力、服务能力和创新能力,本着“工作为主,兼顾学习,以学促工”的原则,把协会秘书处建设成为“反映灵敏、运转高效、自律有力、廉洁勤政、管理规范、服务到位”的学习型组织,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学习培训分类
  第二条 学习培训分为政治学习,学历教育和相关培训等三类。
  (一)政治学习。主要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政治学习以职工个人自学为主,党支部和工会组织学习为辅。党支部和工会组织学习,按时间可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
  (二)学历教育。指有组织的参加相关大专院校举办的相关学历教育。按层次分为大学本科、硕士(含研究生班及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和博士研究生教育等。
  (三)相关培训。指协会组织或参加上级相关部门举办的各种继续教育培训。按时间分为短期(30天以内)、中期(30天以上90天以内)、长期(90天以上)培训;按内容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及其他培训。
  (四)参加各种会计相关专业考试教育培训。指省注协秘书处职工参加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考试需要参加的相关培训;参加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相关培训。职工参加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以自学为主,考试前可视工作情况适当安排一定的复习时间。
  第三章 学历教育
  第三条 报名条件:参加学历教育的人员须在省注协秘书处工作满两年,且考核为称职以上,所报专业为会计、审计、经济管理等与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紧密相关的专业。
  第四条 省注协秘书处在同一时间原则上只能安排1-2名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参加学历教育的职工原则上只能报考两次,在第二次报考时,如果有其他人报考,未报考过的报考者可优先考虑。
  第五条 省注协秘书处职工参加学历教育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个人申请:参加学历教育的职工必须个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
  (二)协会同意:根据个人申请和工作安排,由协会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协会秘书长会议讨论提出意见。
  (三)上级批准:协会秘书长会议研究同意后,统一报财政厅审批。
  第六条 经批准参加学历教育的职工,需占用工作时间的,按程序分别向所在部门、省注协领导提前办理相关请假手续。
  第四章 继续教育培训
  第七条 根据上级部门的安排和本协会年度培训计划,省注协秘书处职工原则上每年可以安排一次继续教育培训,包括到三个国家会计学院。职工可以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和相关培训内容,选择学习培训的时间和地点。
  第八条 每个部门在同一时间原则上只能安排一名职工参加中、长期培训。
  第九条 职工参加各种继续教育培训,由个人申请,省注协秘书处统一安排。
  第五章 相关专业资格考试培训
  第十条 鼓励省注协秘书处符合报考会计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条件的职工,积极报名参加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等相关技术职称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省注协秘书处职工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职称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需要参加相关考前培训的职工,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省注协秘书处领导研究同意可以参加相关培训。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省注协秘书处职工学习培训统一纳入协会年度职工学习培训计划,统一安排和协调。
  第十三条 经批准参加学历教育和相关培训的职工,须及时向协会领导反馈考试及录取情况。同时在修完学业或培训结束之后,须将相关档案材料、结业证书等原件报送协会领导审验确认后报财政厅人事部门。
  第十四条 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和相关培训时应处理好工学矛盾,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 费用报销
  第十五条 经批准参加学历教育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书的,学费全额报销;面授期间的住宿费凭发票按出差费标准的50%报销,天数以面授通知书注明的天数为准;到省外学校面授的按火车硬卧票价的50%报销,以一年往返两趟为限。报名费、教材费等其它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由协会组织参加相关培训的,费用经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和培训通知报销,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 符合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准予报销的费用标准不得任意提高和重复报销。如果上级有新规定其标准高于本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标准执行。
  第八章 奖惩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为倡导职工学习专业知识,提高综合素质,鼓励干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参加全国性的各种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获得会计、审计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者,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九条 完成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业八年内、完成大学本科学业五年内,因个人原因调离本单位或辞职的,需退回已经报销的学习费用。公派出国(境)学习的,按其与本单位签定的协议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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