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干线公路经营性收费站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地税发[2008]35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交通厅
发文时间: 2008-3-10
实施时间: 2008-3-10
失效时间: 2011-9-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426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交通局,省地税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门关于发票工本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省地税局与省交通厅研究决定,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辖下干线公路经营性收费站(以下简称收费站)使用发票统一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再执行原有的管理模式。现就收费站使用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发票种类
  干线公路经营性收费站使用发票分为机打发票和定额发票两种。正常情况下,各收费站统一使用机打《河南省车辆通行费统一发票》,字轨号:豫地税(70061),如遇机器出现故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河南省公路车辆通行费专用定额发票》的,须报经省辖市公路局备案。
  二、计划上报
  各收费站可根据实际需要按季或半年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交用票计划,逐级上报省地税局统一印制。
  三、发票领购
  各收费站应持有关手续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簿,凭发票领购簿和省辖市公路管理局的有关手续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发票。
  本通知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原《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收费经营公路收费站统一使用税务发票的通知》(豫地税发〔2001〕208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八年三月十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发文部门: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6
实施时间:2011-9-6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山沙溪至月环公路收费站设置 粤办函[2012]56 2012/8/23
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 国办发[2019]23 2019/5/16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河源市委托粤赣高速公 粤费[2011]1号 2011/1/20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博罗至深圳高速公路收费站设置 粤办函[2012]56 2012/8/2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交通厅关于加强经营性收费站点发 皖地税[2001]29 2002/2/1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金鼎至新 粤办函[2012]60 2012/9/12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隆尧南宫平乡收费站收 冀财税[2003]2号 2003/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