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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和税务登记证印制及资金结算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8]46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8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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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随着行政性收费收支两条线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普通发票和税务登记证(以下简称“票证”)有关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全省“票证”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管理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但同时票证工作中还存在“票证”实物管理与资金收支管理衔接不紧,以及“票证”工本费结算、入库和印制费支付不及时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票证”印制及资金结算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特通知如下:
  一、调整“票证”印制费支付和结算办法
  1.管理职责。从2008年1月1日起,“票证”印制费及“票证”经费清算工作由省局征管处负责。由省局财务处按照总局下达的当年预算控制数,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成本后,编制“票证”经费预算,并将预算情况送达省局征管处。省局机关核算中心负责在省局财务处下达的当年预算控制数内和省局征管处提出的用款计划内,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报销“票证”印制费用,不得使用任何其他资金垫付“票证”印制费用。
  2.“票证”印制费支付。“票证”印制费的支付,由省局征管处按照年初“票证”经费预算,依据印制计划,按月编制用款计划,凭印制“票证”的发票收据在用款额度内,到省局机关核算中心报销。
  3.“票证”经费结算。对各地“票证”经费结算,由省局征管处按照各地“票证”工本费当年实际入库数,相应扣减各地印制成本数,并编制《全省“票证”经费清算表》交省局财务处。省局财务处据此对下拔付“票证”经费。
  二、规范普通发票印制工作
  1.实行印制计划管理。各地要根据实际科学制定印制计划,印制计划既要满足工作需要,也要尽可能压缩库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资金占压或浪费。各地的印制计划要按规定的时间上报,省局按计划下达印制通知,印制无计划的,不得通知印制单位印制。
  2.规范印制秩序。印制普通发票只能在省局确定的印制厂家印制。各地的印制计划经省局审核后,由省局直接下达到指定的印制厂家实施印制,无省局印制通知单的,任何印制厂家不得擅自印制普通发票,各市州局也不得要求印制厂家无计划印制。
  3.确保印制质量。各印制单位要严格遵守各项印制工作要求,加强质量管理,严把质量关,切实做到印制清楚、编码准确、联次精准、装订规范。严禁发生缺号、缺联或错格等质量问题。
  4.加强运管安全。发票印制后,各印制单位要及时送达到市州局。运输发票要实行专用车辆运送,专人押运;由于数量极少等原因不便专车运送的,要交给专业运输单位邮寄,明确相关责任,确保发票安全。严禁采取搭便车或客车装载等形式运输发票。发票在运输中发生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工本费收支管理
  1.“票证”工本费收支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其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缴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票证”工本费收入。
  2.“票证”发售实行先付款后供货的办法,不准先使用后付款或拖欠“票证”工本费。
  3.自2008年1月1日起,票证印制费实行预付款办法,由省局直接拨付给各印制厂家。由于“票证”从印制到工本费缴入中央国库,以及现阶段中央国库采用预拨款、次年9月清算的办法,此项资金流转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中央财政预拨资金也不足以支付日常的印制费,所以省局也相应采用预拨款的办法。
  4.各地要按照普通发票印制申请审批系统的要求,认真作好基础性工作,维护企业衔头发票的基础信息、按需填写申请印制计划、及时填写验收入库、每月查询并打印工本费结算。
  5.“票证”工本费支出范围包括制作成本(主要是印刷费)、运输、仓储保管(指仓库租金、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霉等)、劳务(指武装押运、装卸、保安)、损耗(指自然损耗、换版损失)、宣传、发票领购簿及其他有关费用。
  6.各地对“票证”工本费收支情况要进行定期分析,研究工作中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工本费收支中的不正常现象,确保资金安全,确保“票证”工本费收支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四、建立“票证”核算制度
  1.市州局和县(市)局的“票证”管理部门要建立工本费收支帐册,对“票证”领用存全过程实行简易核算,加强对各项工本费项目从实物流转和资金流转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2.票证工本费收支帐册应反映实物数量和收支金额,反映领购、发售、损耗、库存全过程的真实情况。
  3.要确定“票证”库存的合理额度,严格控制“票证”的库存数量。对库存时间长库存量大的“票证”,要及时采取办法进行处理,避免损失浪费。对过期“票证”、不能使用的“票证”,要登记造册上报省局。
  4.要建立对库存“票证”的盘存制度,市州、县(市)局“票证”管理部门要经常对所属单位的库存情况进行检查,促进“票证”管理工作。对“票证”的盘点中发现的霉变、鼠耗等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省局将不定期对各地“票证”库存情况进行抽查。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加强对“票证”管理工作的领导,财务、计统、征管、票证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切实抓好“票证”印制及其资金结算的管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
  2.各地近期要组成由财务、计统、征管、票证等部门人员参加的工作专班,对“票证”收支情况、库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督促清缴欠费,应入库的资金要尽快入库。清理结束后要将清理的情况上报省局。
  3.自2007年12月起,市州局按季(年底为全年数)向省局报告《普通发票领用存情况统计表》(附后),报告情况要真实、准确、及时。
  自2008年1月1日起,鄂国税函[2006]249号文停止执行。

  附件:普通发票领用存情况统计表(略)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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