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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2008年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函[2008]108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5
实施时间: 2008-3-5
失效时间: 2010-12-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4086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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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落实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同时兼顾各地利益,经研究,现将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省辖市供电公司2008年的增值税预征税额,以2007年预征税额为基数按3%的增幅确定。2008年3-12月份,各省辖市供电公司的各月增值税预征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缴纳:各月预征税额=(2007年预征税额×1.03-2008年1、2月份已预征税额)÷10。
  二、对在2007年12月份因企业改制等原因,省辖市供电公司将区县级供电单位纳入统一核算的,2008年3-12月份,其各月增值税预征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缴纳:
  各月预征税额= [(省辖市供电公司2007年预征税额×1.03-2008年1、2月份已预征税额)+(新并入区县级供电单位2007年的应纳税额×1.03-2008年1、2月份已纳税额)]÷10
  三、对在2008年2月份以后因企业改制等原因,省辖市供电公司将区县级供电单位纳入统一核算的,从区县级供电单位纳入统一核算的次月开始至2008年12月,其各月增值税预征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缴纳:
  各月预征税额= (省辖市供电公司2007年预征税额×1.03-2008年1、2月份已预征税额)÷10 +(新并入区县级供电单位2007年的应纳税额×1.03-并入前该供电单位2008年已纳税额)÷(12-并入的月份)
  四、河南省电力公司应继续按照财税[2007]75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的购置、发票取得及认证和财务核算管理,并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及省国税局报送固定资产有关情况。各省辖市供电公司自行采购的固定资产,不予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二○○八年三月五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发文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3
实施时间:2010-12-3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7
实施时间:20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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汹涌澎湃   2011年1月5日 +25金币
发文部门应改为“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相关法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生产销售电 苏国税发[2000] 2000/1/1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 黑国税发[2005] 2005/3/4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 川国税函[2005] 2005/8/30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县电力公司销售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 闽国税函[2003] 2004/1/1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藏国税发[2009] 2009/1/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浙国税流[2005] 2005/1/26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四川省电力工业局电力产品增值 川国税发[2000] 2000/1/7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 川国税函[2004] 2004/8/2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 川国税函[2004] 2004/6/23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