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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开展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自查和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函[2007]203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28
实施时间: 2007-11-28
失效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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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属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自7月12日起由从事机动车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以来,在保险机构的大力配合下,我市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逐渐步入正轨,税收收入明显增加。但也存在少数保险机构未按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有的擅自扩大减免税范围,有的擅自减少计税依据,严重影响了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我市决定自2007年12月15日至2008年4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自查和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组织领导
  本次自查和专项检查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市保监局”)共同组织实施,并成立市地税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和保险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包括市地税局直属局)组成的专项检查组。
  二、职责分工
  市保监局财险处负责监督指导各保险机构开展自查工作。市地税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负责为保险机构自查和税务机关专项检查提供税收政策指导;各保险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专项检查(市内四区保险机构的专项检查,由市地税局直属局牵头组织,保险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配合)。
  三、工作步骤
  (一)自查阶段(2007年12月15日至2008年2月29日)
  1、工作重点。(1)各保险机构对7月12日以来签发的交强险保单逐张进行核对,重点核查购买交强险而未代收车船税的保单,重新确认是否属于免征车船税和已在税务机关完税的车辆;对确认属实的,要进一步检查其免税备案材料或完税资料是否齐全;(2)保险机构自查有无擅自减少载客汽车的核定载客人数或载货汽车的整备质量,以降低计税依据等问题;(3)保险机构是否按规定时间将代收的税款解缴入库。
  2、处理意见。对已出具保单但未按规定足额代收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通知纳税人到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缴手续。如果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持保单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车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对保险机构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收未收税款的,保险机构在2008年3月份申报期截止前补收;逾期不补收的,将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保险机构处以罚款。对保险机构未按规定时间将2007年代收税款解缴入库的,应在2008年1月申报期截止前解缴入库。
  (二)专项检查阶段(2008年3月1日至2008年4月20日)
  1、检查重点。(1)各基层局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9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重点检查各保险机构认定的免税车辆的认定依据是否准确,备案资料是否齐全;(2)对整备质量明显偏低的载货汽车保单中的“号牌号码”、“厂牌型号”、“整备质量”等相关信息进行复印留存,并与市地税局下发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配套光盘进行比对,或将相关信息送与交警部门进行信息比对,以确认计税依据。
  2、处理意见。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税务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相应的罚款;情节严重者,保监局将报请保监会取消其交强险经营资格。
  四、工作要求
  (一)各保险机构要提高认识,统筹安排,确保交强险出单人员按时做好自查工作。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制定检查计划,抽调业务骨干组成精湛的检查队伍,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检查工作,为2008年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保险公司自查结束后,应于2008年3月5前将自查补税情况、自查中遇到的政策问题以书面材料的形式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包括直属局)和市保监局。直属局和外县市区保险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保险公司的自查情况反馈市地税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并于2008年4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总结报送市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1-12-19
实施时间: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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