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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饮食服务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8]31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4
实施时间: 2008-3-4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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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为认真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49号)和省政府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座谈会的精神,进一步提高饮食服务业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就加强饮食服务业税收征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饮食服务业税收征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饮食服务业的税收征管,是地方税收征管的一个重要部分,抓好饮食服务业税收征管是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强税收征管工作要求的具体体现,是提高饮食服务业宏观税负率的重要举措,是均衡税负,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同时饮食服务业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抓好这个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对于推进全系统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对于进一步树立地税新形象,密切征纳关系都有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饮食服务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将这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此项工作。
  二、规范饮食服务业的税收征管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核算情况分别采取相应的方式规范税收征管。
  (一)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记账凭证真实合法,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二是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三是按规定代扣代缴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二)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由税收管理员和税源管理科(分局、所)审核后报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认定,并报市州局备案。市州局征管部门每年应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进行一次抽查,如发现纳税人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应责成纳税人进行整改或改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管理。
  (三)对其他未建账或有账但核算不健全的饮食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律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三、严格饮食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征管。
  各地要根据不同纳税对象,分别采用查账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办法切实加强饮食服务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征管。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凭据,对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二)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的,应根据餐饮业户的档次和消费价格标准等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应税所得率,饮食业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8%.
  (三)对新办的饮食有限责任公司,各级地税机关应主动与国税部门联系,共同制定管理办法,统一饮食行业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方式。
  四、加强发票管理。
  在饮食服务业除不达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可使用定额发票外,都应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并按税控数据据实征收税款。同时要充分利用从税控收款机收集到的数据做好纳税评估工作,以发挥税控收款机在强化税源管理和税收征管中的作用。严格发票的领用管理,从各个环节保证“以票控税”管理办法的实施。大力开展发票有奖活动,增加发票抽奖中奖面,提高中奖金额,鼓励更多的消费者参与发票抽奖活动,提高消费者的索票意识。积极开展发票打假,并对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给予重奖。
  五、加大检查力度。
  各级地税机关要有计划地对饮食业户进行税收专项检查和重点稽查。检查时要突出检查业户的日营业额及合法凭证,对承包额、实际营业额与账面收入要作纵向比较,并将抽查结果与当天的现金日记账、日报表、菜单、发票记账核对,察看其记账收入是否真实等,对不能准确反映经营成果、隐匿收入及违法使用发票的,应依法从严处罚。要定期对本地域内同类型的饮食业户税负情况进行横向对比分析,关注异常数值,及时发现税负在纳税人之间的不平衡状态,对税负明显偏低的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列入重点稽查对象。
  六、抓好有关管理办法的落实。
  重点抓好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个体工商业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落实。无论税务机关是采取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都要强化其经营收入的管理。建账户要依法促使其建真账,反映真实经营情况。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纳税人要在科学定税、民主评税上下功夫,大力推行运用计算机核定定额,提高核定定额的科学性。核定征收户的经营额超过定额20%以上的,要按规定及时征收税款,经营额连续3个月超过定额的,税务机关要重新核定其定额。要按照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饮食服务业税收征管工作责任制,对纳税户税负明显偏低又没有采取征管措施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省局和市州局要建立督查工作制度,不定期的开展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二○○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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