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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关于开展2008年地方税收专项检查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2-29
实施时间: 2008-2-29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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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8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9号)的统一部署,为持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依法查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2008年度地方税收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一)重点税源企业。具体包括纳入省、市两级重点税源监控范围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对虽未纳入重点税源监控范围,但税收增收潜力大的企业集团、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企业、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外省在我省设立并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等单位一并纳入检查范围。
  (二)房地产开发行业。具体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以及房地产经销、物业管理、中介服务(二手房交易、房屋置换、房屋租赁)等关联企业。
  (三)建筑安装行业。具体包括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四)烟草行业。具体包括从事烟草生产、烟草销售、烟叶收购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投资兴办的事业单位、控股公司、专业公司等多元化生产经营企业。
  (五)金融保险业。具体包括各类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各类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服务机构;各类证券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单位。
  (六)有色金属业。具体包括从事有色金属采选、冶炼(含加工)、经销及运输等业务的生产经营企业。
  各市在完成省局确定的上述指令性检查任务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选择其他行业或企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
  二、检查年限
  一般检查2006年至2007年两个年度地方税收缴纳情况,有涉及以前年度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溯至以前年度。
  三、方法步骤与时间安排
  为增强税收专项检查的针对性、实效性,促进依法诚信纳税,本次税收专项检查仍然采取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查自纠与地税部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自3月份开始,10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3月上旬至中旬为动员部署阶段。各级地税机关制定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组织查前辅导、查前培训等。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项地方税收申报缴纳情况、代扣代缴情况、代收代缴情况等进行自查自纠,并如实申报补缴各纳税期应缴未缴、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各项税款。
  (二)3月下旬至9月份为检查实施阶段。各级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自查自纠情况,统一筛选检查对象实施重点检查,并对涉税违法行为做出处理。
  (三)10月份为总结整改完善阶段。各级地税机关针对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整改。
  四、相关法律责任及权利义务
  (一)对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间内自查自纠,主动申报补缴各项税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可,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节处理。
  (二)对在重点检查期间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将分别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和处罚。
  1、对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按偷税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对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对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抗税行为,除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对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7、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做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8、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它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有权控告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欢迎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协税护税,积极主动地通过电话、信函、12366纳税服务热线、山东地税网站等渠道向各级地税机关举报涉税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其保密。
  全省地税系统涉税违法举报中心举报电话: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0531-82613775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0531-82027375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0532-86676160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0533-3197211
  枣庄市地方税务局:0632-3341840 东营市地方税务局:0546-8330438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0535-6631876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0536-8879065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0537-2086226 泰安市地方税务局:0538-6118195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0631-5272568 日照市地方税务局:0633-8796060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0539-8123662 德州市地方税务局:0534-2386242
  菏泽市地方税务局:0530-5928231 聊城市地方税务局:0635-8274649
  莱芜市地方税务局:0634-6269793 滨州市地方税务局:0543-3387360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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