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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地税发[2005]10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4
实施时间: 2005-1-24
失效时间: 2008-3-3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6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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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4〕1394号文对机动车辆丢失后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事宜进行了明确:
  纳税人在车辆丢失后,凭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车辆丢失证明,向车辆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地方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应依据有关规定办理退税。车船使用税退税额应按月计算。退税的起止时间为:从机动车辆丢失的次月起至纳税年度终了的当月止。丢失车辆办理退税后车辆又找回物归原主的,纳税人应从公安机关出具的丢失车辆发还证明的次月起计算缴纳车船使用税。现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鄂地税发[2008]47号
发文部门: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3-3
实施时间:20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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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 穗地税函[2005] 2005/2/7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 湘地税函[2005] 2005/4/6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 渝地税发[2005] 2005/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