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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国税流[2006]336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15
实施时间: 2006-11-1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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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局,市局开发区分局:
  省局日前印发的《关于<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40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仅限于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和非经营单位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时使用。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并设置完整的农产品购销台账、农产品购销资金台账和农产品仓库台账,并进行分类明细核算。企业未按规定使用的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不能作为农产品收购的有效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各局应对现有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一次清理,督促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填写《农产品收购企业及收购业务基本情况表》,对农产品收购企业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做好相应的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
  三、各局应加强对企业领购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管理,要按照企业的经营规模、单批收购的数量及金额核定准予领购收购发票的版额和数量。农产品收购企业发生的收购业务的结算方式严格按照省局要求执行。
  四、各局应加强对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管理。对农产品抵扣税额较大或农产品抵扣税额比例较高的企业要纳入重点监控的对象,定期下户了解有关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农产品的收购和原料的消耗情况以及申报纳税情况,核查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开具是否规范,查找征管的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对纳税申报异常的企业要及时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以切实加强对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管理。
  附件:
  1、农产品收购企业及收购业务基本情况表
  2、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农产品仓库台账
  3、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农产品购销台账
  4、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农产品购销资金台账
相关附件:
1、农产品收购企业及收购业务基本情况表.doc    
2、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农产品仓库台账.doc    
3、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农产品购销台账.doc    
4、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农产品购销资金台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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