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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闽财农税[2006]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2-12
实施时间: 2006-2-12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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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伴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税收收入大幅增长,已成为我省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作用日益显现。为了规范和加强房地产诸税种的征收与管
理,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文件精神,通过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来实现整合现有征管资源,做到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搞好各征管环节连接,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促进房地产业的有序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是以契税征管为把手,坚持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简称“先税后证”)为原则,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目前,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诸环节分别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统称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虽然各税种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不尽相
同,但是税收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大致相同。各级税务机关和财政征收机关(以下统称征收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管理,积极争取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充分掌握各税种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要加强征收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准确、快捷地传递信息,逐步实现各管理部门之间、各税种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税源监控水平。
  二、强化契税征管,全面掌控税源信息 
  征收机关要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有关规定,把住房地产税收税源控管的关键环节,全面掌握、及时传递有关信息。
  (一) 规范房地产税收申报管理。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地产契税时,要填报统一制定的契税纳税申报表,并附购买房,地产发票、房地产出让 、转让合同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征收机关要对纳税申报表及有关附件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征缴手续,开具统一的契税完税证,并及时整理、归集房地产交易的有关资料、信息。
  (二) 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新机制。财政征收机关要将征收房地产契税中获取的房地产交易信息集中传递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分解传递给有关税种的主管部门或岗位。同时,各税种主管税务机关或部门要将实施有关税收管理过程中获取的房地产权属转移信息,及时传递给财政征收机关。各地可根据信息化水平、信息量大小、信息存储方式等情况确定适当的信息传递方式,各级税务机关和财政征收机关应尽快建立信息联网的沟通传递平台,通过网络、软盘等形式传递信息。
  三、充分利用契税征管信息,加强房地产各环节的税收管理 
  各级征收机关及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的职责,严格执行有关税种税收管理的各项规定,充分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有关信息,明确责任人,跟踪掌握有关房地产税收的税源变动情况。
  (一) 利用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及时掌握承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土地坐落位置、价格、用途、面积等信息,了解或控制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税源,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对占用耕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及时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 跟踪了解土地利用规划、计划投资、施工单位、出包合同或协议以及建设施工进度等情况,掌握从事建设施工、装饰装修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的税源情况,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有关税的征收管理。
  (三) 跟踪了解并掌握房地产开发商发生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商品房预售和实际销售、收款方式、收款时间等情况,并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品房的信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税情况,进行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税收的管理。
  (四) 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房地产交易信息,掌握单位、个人在房地产二级市场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源信息,将转让方名称、识别号码,转让房地产的坐落地点、面积、价格与有,关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发现漏缴税款的,及时进行追缴,切实加强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转让房地产有关税收的管理。
  (五) 采取多种方式跟踪了解承受方承受的房产的装饰装修情况,对承受的新建商品房还要跟踪了解物业管理情况,及时掌握有关税源,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实施装饰装修施工和物业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纳税收的征收管理。
  (六)利用房地产出让、转让信息,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税源变化情况,将承受方名称、识别号码,房地产的出让、转让价格、类别等信息,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对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进行催报催缴。要将契税征收中获取的房地产信息资料,作为长期的税源资料及时归入税源管理档案。
  (七) 综合利用有关信息资料,加强对房地产出租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房产税等税种的管理。对个人出租房屋的,应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加强管理,如委托街道、居委会、流动人员管理机构等组织代征有关税收,并按规定付给手续费。
  四、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
  各地征收机关应加强沟通与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缴纳有关税款。对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的房地产税收要实行“一窗式”征收。财政征收机关单独设立窗口或在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立窗口征收房地产契税的,税务部门可以委托财政征收机关或房地产交易中心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扣、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相关税种的税款征收,避免交易后由纳税人单独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单一税种税收的做法。
  五、加强票证管理,坚持依法征税 
  在契税纳税申报过程中,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受理后将发票复印件作为申报资料存档;对于未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纳税人,应要求其补送,否
则不予受理。税务机关委托财政征收机关征收房地产诸税种时,各地要按照国税发[2005] 82号文的要求,在契税征收场所或房地产权属登记场所,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及时征收营
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款,并按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对于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的房地产诸税种,各地要依法征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对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变通和调整。
  六、建立房地产税源信息数据库,加强信息比对,杜绝税收漏洞 
  各地要利用税务机关现有的设备和资源,以当前契税征管中积累的信息为基础,对从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纳税申报过程中取得的信息进行整合归集,根据各地实际以设区市或县( 市、区)为单位建立房地产税源信息数据库,充实、完善房地产企业户籍资料和其他纳税人户籍资料,做到数据集中、信息共享、方便查询,有利比对,促进管理。
  各地要创造条件实现利用计算机将税源数据库的信息,与纳税申报、税款入库情况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比对,开展有关房地产税收的纳税评估,分析筛选存在的疑点,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发现漏征少征的,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七、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整合管理资源、创新征管办法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征收机关要积极主动争取政府支持,定期协调财政、税务、国土、房管、规划等部门,广泛收集、有效利用涉税信息。同时要充实机构和人员,广泛宣传,狠抓落实。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紧紧抓住契税征管这一关键环节,充实契税征管力量,加强税收征管;把其房地产税收诸税种的政策与业务培训,改善征管条件。税务部门与财政征收机关,以及各相关税种的管理部门,要加强经常性的协调和沟通,并与相关部门制定土地、房屋的基准地价和房屋重置价,以便统一对房地产价格的认定,保持相关税种计税依据或计税价格的一致性。各地财政征收机关和税务机关要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总体设计,分步实施,扎实推进,全面提升房地产税收管理水平。
  省财政厅的牵头单位和负责人为:农税处 郭夏林
  省地税局的牵头单位和负责人为:三处 施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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