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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发[2006]6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12-7
实施时间: 2006-12-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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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以及有关政策法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立项的各级财政资金、自筹资金,以及采取补贴、贴息、有偿扶持等多种形式吸引的金融资金、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和外资等其他经过法定手续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简称农发机构,下同)设置在财政部门的,由财政部门(农发机构)直接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工作具体事宜;农发机构不设置在财政部门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工作具体事宜。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实行财政无偿资金县级报账制、财政有偿资金委托贷款制、项目工程招投标制和项目资金公示制。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组成。地方各级财政应根据财力可能逐年增加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以确保地方财政配套任务的完成。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除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外,还可从回收的本级财政有偿资金、本级财政投资参股经营收益和转让参股经营投资所取得的资金等渠道筹集。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依据中央财政配套政策,在确保国家规定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完成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国家配套政策和设区市以及县级财力状况确定不同的配套比例。省级财政承担的配套资金总体上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70%。市、县财政配套比例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设区市本级配套资金应逐年增加,乡级财政不承担资金配套任务。
  第七条 有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项目的项目县除土地整理项目按有关规定标准和比例投入外,并入农业综合开发总盘子的省级商品粮基地和节水灌溉项目省级财政按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60%配套,市、县财政按30%配套;其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省级财政不再配套,市、县财政按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30%配套。未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项目的项目县土地治理项目和其它项目省级财政按中央财政资金70%配套,市、县财政按30%配套。
  有无偿资金结合的产业化经营项目地方财政按中央财政1:1比例配套,其中,省级财政配套占地方财政配套比例的70%,市、县财政按30%配套,此外,财政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配套比例依照国家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土地治理项目区的农村集体和农民筹资(含以物折资)投劳,要严格按照“农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并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经济实体承担土地治理项目时,原则上将自筹资金纳入报账专户统一实行报账管理。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应不低于财政投资的50%。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贴、贴息、有偿扶持以及以奖代补、以物代资、先建后补等多种形式,吸引金融资金、民间资本、工商资本以及外资,逐步扩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规定由财政预算单独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
  第三章 资金分配使用
  第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实行综合因素分配法,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实行竞争立项。
  第十二条 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财政资金全部无偿投入,科技推广费投入和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实行有偿和无偿扶持相结合,以有偿扶持为主,财政有偿和无偿资金比例依照国家政策确定。财政资金用于投资参股产业化经营项目,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财政无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有偿资金通过各级财政部门履行承借手续,逐级统借统还,放款时实行银行委贷制。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资金足额到位,县级财政应在计划批复后,及时足额将到位的上级财政资金和本级财政配套资金拨入县级财政资金报账专户;自筹资金纳入报账管理的,应及时足额解交报账专户。
  第十五条 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 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塘坝及拦河坝的改建、扩建、加固、新建;总装机容量在5000KW以下的机电排灌站的改造、续建、新建及其配套的35KV以下输变电设备;灌排渠道开挖、疏浚、衬砌及配套建筑物;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资金的使用依照国家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 新建、修建农田机耕路所需沙石料、改良土壤所需绿肥种子及秸秆还田机械设备、机械平整土地的施工;农村户用沼气工程;优良品种的购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设施、配套设备;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科技推广示范所需的生产资料、示范田块租金的补助;科技推广培训所需的讲课费、教材资料费、场地租用费及必要的食宿费等;科技推广中科技人员差旅费和专家咨询费及必要的雇用人工费;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的补助等。
  (三) 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所需的苗木购置(或苗圃建设)及工程设施。
  第十六条 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 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产品整理、分级、清洗、包装等采后处理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二) 养殖基地建设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及输变电设备等,种苗繁育、品种改良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三) 农产品加工项目所需的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原料库、低温库、加工设备、辅助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基地的农户进行技术培训等。
  (四) 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储藏保鲜项目所需的气调库、预冷库、低温库、设备购置安装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的交易场所建设等。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财政无偿资金应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初步设计)所需费用,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所发生的费用,种养基地配套完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以及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面向种养基地的质量检测设施、服务设施及环保设施建设等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补助。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其他使用范围包括:
  (一) 贷款贴息。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单独安排以及地方财政配套安排的资金,专项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贷款项目的贴息,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 土地治理项目按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财政投资500万元的按3.5%提取,1000万元的其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5%提取;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提取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管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咨询论证、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项目一般工程初步设计以及资金审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
  部门项目中的土地治理类项目由相关的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比照上述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建设管理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 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监理费及其勘察设计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项目工程成本,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报账管理
  第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实行统一科目、统一会计账簿、统一记账方法,实行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电算化。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要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及时办理报账,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有偿资金放款实行银行委托贷款,借款单位必须提供有效的抵押手续。对确因自然灾害、破产等因素难以偿还的财政有偿资金实行呆账核销,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批复后,各地要严格执行计划。在确保计划任务完成的前提下,计划任务与建设合同金额一致的,按计划执行;合同金额大于计划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解决;合同或竣工决算金额小于计划的,节余资金继续用于项目建设,其中节余财政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必需报省级批准,节余财政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必需报省级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土地治理项目实行工程招投标的,施工单位在第一次报账前须提供工程招投标书、承包合同副本、工程预算和工程用款计划;工程实施期间,凭拨款申请表和阶段性工程结算单。
  第二十三条 土地治理项目未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单位在第一次报账前须提供施工方案、工程预算和工程用款计划;工程实施期间,凭拨款申请表,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工资支出凭证以及购买材料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报账,工程完工验收后,凭竣工决算单和其它有效凭证结算。
  林业、农业和科技措施须以购买苗木、种子、肥料、农药、小型仪器设备、机械、培训资料、场所租金等发票以及科技人员旅差费、授课费签领单等自制凭证由承担单位统一向财政报账,同时,必须附项目委托书(或合同书),林业、农业和科技措施承担单位须是项目所在县、乡行业管理部门或专业协会、中介机构。
  第二十四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无偿资金报账凭拨款申请表、支出明细表和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等报账。 
  第二十五条 报账管理单位必须严格审查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规定范围的开支不予报账。
  第二十六条 财政无偿资金拨款的有效凭证由报账管理单位保存,施工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可使用复印件做备查;群众自筹资金统计表、以物折资统计表、各类工程招标书、承包合同以及工程预、决算单等,农发机构必须存档一份。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发机构应采取自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加强对资金拨借、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发机构应积极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机构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发机构要加强对下级单位资金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定期深入项目区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发办对经查明的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虚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违规纪问题,应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相关责任。
  对各级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除责令改正外,要依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7年立项项目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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