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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农[2006]11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11-10
实施时间: 2006-11-1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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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按照《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为支持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包括国有贫困林场)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省和市县财政扶贫资金。
  财政扶贫资金根据扶贫开发事业的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四条 省级财政扶贫资金包括省本级扶贫支出和省级财政补助市县扶贫资金。
  省本级扶贫支出实行部门预算管理。
  中央、省级财政补助市县扶贫资金主要包括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等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
  第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支持的范围包括: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省市县扶贫开发重点村、经济欠发达县及其他特定的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按照开发式扶贫要求进行使用管理。支持重点是贫困村“整村推进”;农村贫困人口劳务技能培训;贫困地区农业产业化发展等方面。
  第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的支出内容包括:
  (一) 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包括: 乡村道路(含桥、涵)、基本农田、小型和微型农田水利设施、人畜饮水、户用沼气、村级通电、小流域综合治理、贫困农户住房改造和异地移民扶贫开发等项目建设;
  (二)  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开展科技扶贫(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及培训等);
  (三) 农村贫困人口劳务技能培训补助;
  (四) 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
  (五) 扶贫贴息贷款的贴息支出;
  (六) 其他特定的支出。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 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工资;
  (二) 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 弥补企业亏损;
  (四) 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 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 大中型基建项目;
  (七) 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 其他与本办法第七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由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协商一致提出分配方案。
  第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项目不得擅自调整,若确需调整,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财政扶贫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必须减少环节,尽可能直接支付到项目。在县(市)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未到位之前,设立财政扶贫专户,实行封闭运行,省市扶贫资金直接拨付到县(市、区)财政扶贫专户。县(市、区)财政局收到省市财政补助的扶贫资金后,应按规定及时支拨到位,不得拖延和截留。当年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考评制度,推行参与式扶贫方式和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第十四条 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多头、多次申报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及其项目信息要按照《关于推行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的通知》(闽财农[2005]99号)的规定,及时录入“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和创新有助于提高财政扶贫资金效益的使用和管理模式,提高扶贫开发成效。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财政扶贫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扶贫资金的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同时减少直至停止该县(市)下年度的财政扶贫资金补助。
  第十九条 各专项财政扶贫资金要根据本办法,结合业务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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