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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农[2006]9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9-16
实施时间: 2006-9-1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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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促进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开展,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财农[2004]24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级防汛物资储备由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省级防汛物资的储备坚持“讲求实效,按需储备”的原则。
  省级防汛物资储备的主要品种是:编织袋、玻璃钢冲锋舟、救生衣、橡皮艇、应急灯、钢盔、雨衣等,并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补充调整。
  第四条 省级防汛物资储备采取委托储备的方式,在福州设立省级总仓库,并在其它设区市设省级分仓库。受委托代储单位由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指定。
  第五条 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是:
  1、监督代储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定。
  2、定期检查保管养护情况。
  3、负责汇总储备及调用情况。
  4、负责向各仓库下达调拨令,并制定统一调存方案。
  5、负责协调组织被调用物资返还的政府采购。
  6、负责制定并实施每年的补充更新计划。
  第六条 省级防汛物资代储单位的职责是:
  1、做好防汛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情况。
  2、每年汛前,做好防汛物资随时发放的准备工作。并根据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物资调拨令要求,保证防汛物资及时调拨发货投入运用。
  3、每年汛后,要进行物资清点,并向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防汛物资调用和库存情况。
  4、配合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防汛物资的更新补充工作。
  第七条 省级防汛物资的调用,坚持“先市后省,先近后远,先主后次,先旧后新,满足急需”的原则,即先调用灾区当地储备的防汛物资,先调用离防汛抢险地点近的防汛储备物资;先保证防汛重点地区、关系重大的防洪工程的抢险;先调用先入库物资;先满足急需防汛物资的单位。
  第八条 省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设区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同意,向代储单位签发调拨令。若情况紧急,也可先电话联系报批,随后补办有关手续。
  申请调用省级防汛物资的单位必须说明用途、需用物资品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运输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调用省级防汛物资时的运输工具及费用,由申请单位自行解决。
  第九条 省级防汛物资代储单位接到调拨令后,必须立即组织发货,并及时向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反馈调拨情况。
  第十条 申请调用省级防汛物资的单位,要做好防汛物资的接收工作。防汛抢险结束后,未动用或可回收的省级防汛物资,由申请单位负责回收,返还调出物资的省级防汛物资仓库存储。
  已消耗的省级防汛物资由申请调用单位在次年3月31日前按调出物资的规格、数量、质量重新购置返还给指定的省级物资仓库储备。
  第十一条 省级防汛物资原则上按照使用年限进行逐步更新。
  第十二条 省级防汛物资属国家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违者按《福建省防洪条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省级防汛物资的年储备管理费由省财政按照储备物资价值(以每年3月31日储备量为准)5%计算,从省级特大防汛经费中安排,主要用于代储物资仓库租金、代储物资保险费、维护保养费和人工费等。每年4月15日,省防汛办应将各省级防汛物资代储单位当年3月31日物资储备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各省级防汛物资代储单位要加强储备管理费的使用管理,专账收支,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年终要及时向省财政厅、省防汛办报送省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费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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