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资源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税[2006]6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11
实施时间: 2006-5-1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44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结合我省岩金矿开采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我省岩金矿资源税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采利用紫金山金矿的矿石与废石(品位低于0.5克/吨)均按3元/吨征收资源税。
  二、我省未列入财税[ 2006]69号文所附《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的企业(或金矿)全部参照紫金山金矿的税额标准,资源税适用税额一并调整为3元/吨。
  三、对此次资源税政策调整增加的地方财政收入,上杭县及其他有关县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治理因开采金矿造成的环境污染。
  四、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在本文下发前应征未征税款应及时予以补征入库。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未列入《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企 鲁财税[2007]3号 2006/10/1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云财税[2007]68 2007/8/16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 闽财税[2014]17 2014/1/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岩金矿处理废石不予征收资源税的通 辽地税函[2011] 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