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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土地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税[2006]2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3-22
实施时间: 2006-3-22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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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转发给你们。对文中第三点“…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凡转让的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按照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配比的原则,对已转让的房地产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具体清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明确如下:具体清算办法暂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发[2005]195号)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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