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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税[2006]1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2-13
实施时间: 2006-2-13
法规类型: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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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对文中第二条关于自用的地下建筑具体计税方式明确如下: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屋以房屋原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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