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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票款分离单位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综[2006]3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7-11
实施时间: 2006-7-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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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全省各有关金融机构: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深化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闽政[2006]1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监察厅关于全面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的通知》(闽财综[2005]14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监察厅关于全面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的补充通知》(闽财综[2006]35号)精神,2006年下半年开始,全省启动对原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方式执收政府非税收入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的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妥善解决资金核对难、票据核销难、不方便缴费人等问题,进一步完善“票款分离”工作,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面建立“以票管收”、“以票促收”的征管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接方式。
  已实行“票款分离”的执收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对接,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
  (一)实行开票与收款完全分离的方式。
  将原来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到代收银行缴款,并由代收银行向缴款人开具财政票据的做法,改为缴款人持执收单位打印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票样附后),到代收银行缴款后,由执收单位凭银行回单向缴款人打印财政票据。真正做到开票的不收款,收款的不开票的完全“票款分离”方式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操作程序是:
  1.执收单位通过“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票管系统”)向缴款人打印“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共三联:第一联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退执收单位;第二联缴款人转账开户银行留存;第三联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留存,下同)。
  2.缴款人以现金缴款的,持“缴款通知书”就近到财政部门核准的银行代收网点缴款;以转账缴款的,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到本单位出款账户开户银行办理转账缴款。
  3.代收银行通过原“票款分离”系统录入“缴款通知书”相关内容(实行新的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的试点单位,银行根据“缴款通知书”票面提示,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录入,下同。),收取现金或划款转账,按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并在“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加盖资金收讫章并打印缴款确认码后退缴款人,由缴款人交回执收单位。
  4.执收单位将银行退回的“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确认码录入“票管系统”,经自动识别无误后,打印财政票据给缴款人。“缴款通知书”第一联由执收单位收存。
  (二)委托代收银行打印财政票据的方式。
  经执收单位和代收银行协商,并经财政部门确认后,可将执收单位的“票管系统”安装在代收银行。委托代收银行在收款的同时代为打印财政票据。操作程序是:
  1.仍由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缴款通知书”。
  2.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办理缴款,代收银行通过原“票款分离”系统录入“缴款通知书”相关内容,并将款项按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3.代收银行在“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加盖银行资金收讫章并打印缴款确认码,同时,通过“票管系统”打印财政票据,将收据联与“缴款通知书”第一联一并交给缴款人。
  4.代收银行定期将财政票据除收据联外的其他联次、智能加密卡和开票信息一并交还委托的执收单位。
  受委托银行所使用的“票管系统”和财政票据,均由执收单位统一向财政部门申办、领用、发放和核销。
  (三)通过POS机或网络缴款,由执收单位打印财政票据的方式。操作程序是:
  1.执收单位与代收银行订立POS机或网络缴款协议。
  2.缴款人通过POS机或上网缴款,将资金缴入执收单位账户。
  3.缴款人通过POS机划款缴款后,执收单位凭POS机打印单可当场通过“票管系统”向缴款人直接打印财政票据;缴款人通过网络缴款的,收款银行应及时将相关代收信息传递给执收单位,执收单位把代收信息导入“票管系统”后,统一打印财政票据给缴款人。
  4.执收单位收款金额达到规定的额度或时限时,及时通过“票管系统”打印“缴款通知书”,将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从单位账户中全额按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5.代收银行在执收单位提交的“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加盖资金收讫章并打印缴款确认码,退还执收单位。
  以POS机和网络缴款,均不再向缴款人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信息可通过执收单位的其他书面方式一并通知缴款人。
  (四)由执收单位使用“票管系统”直接代收解缴,并打印财政票据的方式。操作程序是:
  1.缴款人以现金缴款的,由执收单位代收。执收单位收款后,通过“票管系统”打印财政票据给缴款人。
  2.缴款人以转账缴款的,执收单位凭银行确认的缴入本单位账户的转账单,通过“票管系统”打印财政票据给缴款人。
  3.执收单位收款金额达到规定的额度或时限时,及时通过“票管系统”打印“缴款通知书”,将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从单位账户中按规定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代收银行在执收单位提交的“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加盖资金收讫章并打印缴款确认码,退还执收单位。
  (五)原来实行“票款分离”收缴方式的省属学校,原则上仍按《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监察厅关于省属各类学校收费实行“票款分离”工作的通知》(闽财综[2003]35号)文件操作。但在票据管理上,改由学校根据各自情况,比照第一种方式或第二种方式的操作程序进行管理。即缴款人到银行缴款时,银行将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资金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并将代办费收入划入学校账户后,再将收款信息传递给学校,由学校通过“票管系统”统一打印财政票据给缴款人;或者将本校的“票管系统”安装在代收银行,委托其打印财政票据。市、县属学校可比照此方式执行。
  (六)省直单位原来实行异地“票款分离”的,原则上仍按《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监察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异地“票款分离”工作的补充通知》(闽财综[2002]52号)文件操作。但在票据管理上,改银行开具财政票据为执收单位通过“票管系统”向缴款人打印财政票据。即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款,银行把款项缴入国库或财政账户后,将第一联加盖银行现金或转账收讫章并打印缴款确认码后退缴款人。缴款人到执收单位办理相关事务的同时,由执收单位将“缴款通知书”第一联上的缴款确认码录入“票管系统”,收存“缴款通知书”第一联,打印财政票据给缴款人;或执收单位通过代收银行传递的信息,及时通过“票管系统”打印财政票据,并寄达缴款人。市、县级有异地“票款分离”的单位可比照此方式执行。
  全省各级建设银行是省级财政“票款分离”单位异地资金代缴业务代理银行之一,鉴于异地“票款分离”代缴业务的特殊性,各银行通过支付系统办理发往建设银行异地省级财政“票款分离”代缴业务时,应在收款人账号栏输入“219007684”,汇入行行号栏输入当地建设银行机构的行号。
  三、数据核对。
  (一)按第一、二、三、四、六种方式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的,执收单位可凭银行加盖资金收讫章并打印缴款确认码的“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和“票管系统”打印的财政票据,与财政部门、代收银行核对所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数据。
  (二)按第五种方式的,执收单位可凭“票管系统”打印的财政票据和银行出具的“划缴汇总表”、“划缴清单”等信息与财政部门、代收银行核对所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数据。
  (三)实行新的非税收入收缴系统试点的执收单位,可直接登录福建省财政厅门户网站(WWW.FJCZ.GOV.CN),用本单位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非税收入查询系统查询,已经开通政务网的执收单位还可以通过自动对账系统实现自动对账。
  四、其他事项。
  (一)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的一般程序、日常管理和保障措施等仍按《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监察厅关于全面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的通知》(闽财综[2005]14号)规定执行。
  (二)执收单位只承担财政票据工本费。“缴款通知书”的印制费用,分别由各级财政部门承担。不得再向执收单位收取工本费。
  (三)全省各级各有关金融机构在办理转账缴款时,应负责将“缴款通知书”第三联传递至收款人开户银行。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但采用第一、第六种对接方式,以及“缴款通知书”全面启用时间和代收银行打印缴款确认码,全省一律从2006年10月1日零时起施行,请各级财政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务必于2006年9月25日前做好培训、设备购置、系统调试等前期工作。  
  (五)各级各有关单位实施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综合处。
  附件: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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