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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财政票据领用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综[2006]2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4-25
实施时间: 2006-4-2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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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实现“以票管收,以票促收”,保证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监察厅关于全面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的通知》(闽财综[2005]1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财政票据领用、核销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票据的领用
  (一)按财务隶属关系领用财政票据。
  1.除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另有规定外,各领用财政票据的单位(以下简称用票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且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领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用票单位不得替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下级单位代领财政票据。各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不得向非同级财务隶属关系的用票单位发放财政票据。
  2.财务垂直管理的下属单位,统一由其主管部门领用财政票据。
  3.2006年7月1日以后,中央驻闽单位不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凡过去有领用我省财政票据的中央驻闽单位,应在2006年9月30日以前,向原核发的财政票据管理机构缴销财政票据和《福建省财政票据准购证》。
  3.民办和中外合作办学学校使用财政票据,应到登记核发本校《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领用。
  4.执法部门使用罚没类财政票据,应根据本单位执收的罚没类收入上缴级次向相应级次的财政部门领用。
  5.受财政部门委托收缴政府非税收入的金融机构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向委托收款相应级次的财政部门领用。
  (二)按电子化管理要求领用财政票据。凡列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范围的单位,只能领用符合电子化管理要求的电子票据,财政部门不再提供手工填写的财政票据(以下简称“手工票据”)。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申请使用财政票据的用票单位,一律实行电子化管理,领用电子票据。从2007年1月1日起,县以上(含县)所有用票单位,原则上停止领用手工票据。乡镇以下的用票单位要逐步实行电子化管理。个别确因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实行电子化管理的,必须经县级以上财政综合部门审核同意,方可领用手工票据。
  (三)实行票据专管员领用制度。各用票单位应指定一名财务人员为财政票据专管员,由其统一办理财政票据的领用、保管和核销等事宜。
  (四)实行“核旧领新,限量领用”制度。除首次领用财政票据外,用票单位每次领用财政票据时,必须先办妥上次领用的财政票据的核销手续。每次领用财政票据数量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用票量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核销期限而定。对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用票单位,原则上掌握在1个月的用票量为宜,最多不超过2个月。其他用票单位,原则上掌握在2个月的用票量为宜,最多不超过3个月。
  (五)单位变更的领用管理。用票单位依法合并、分立、撤销,或单位执收,执罚权发生变更、取消的用票单位,应当自合并、分立、撤销、变更、取消之日起15日内,向原领用财政票据的机构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手续,按规定重新领用或缴销财政票据。
  二、财政票据的核销
  (一)核销期限设定。原则上财政票据核销期限的设定应与财政票据的领用期限相一致。对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用票单位,一般掌握在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用票单位,一般掌握在2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受理临时代开财政票据的核销,采取即开即核的办法当场核销。个别需要延长核销期限的,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二)核销方法。
  1.一般用票单位。
  (1)在规定的财政票据核销期限内,用票单位应填写《福建省财政票据核销清单》(以下简称《核销清单》,附件1)和《福建省财政票据用票单位资金解缴表》(以下简称《资金解缴表》,附件2)各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连同《准购证》、智能加密卡(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的用票单位)或财政票据存根联(未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的用票单位)、作废的财政票据、资金解缴凭证等,送交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办理核销手续。
  (2)财政票据管理机构核对用票单位送交的核销票据和相关材料,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的核查。具体包括是否超范围、超标准使用,是否转借、转让、买卖、套开、代开、涂改,是否使用作废的财政票据和串用财政票据,是否存在混用手工填写票据与电子票据等行为;是否完整如实打印(填写)财政票据各要素、各联次,是否规范用章;是否做到专人管理,有无遗失和擅自销毁财政票据及存根,有无发生失窃和损毁财政票据;所报核销的数据和实际开票数据以及相关凭证是否一致,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其他资金是否按规定缴入本单位账户管理等。
  (3)对于少量未使用的空白财政票据,经财政票据管理机构核对登记后,可采取剪角作废的办法核销。被剪角的面积不得少于票面的1/4,但财政票据名称和财政票据号码应予完整保留。
  (4)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应将核销情况在用票单位《准购证》中的“财政票据申领核销登记表”中及时逐栏打印(填写)登记,并将经审核后《核销清单》和《资金解缴表》的第二联作为财政票据核销依据,交由用票单位按财政票据存根联的保存期限一并妥善保存。对不符合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规定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反馈给用票单位,责令其整改。
  2.未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且用票量大的财务垂直管理的部门、医疗机构、金融机构等单位。
  (1)在规定的财政票据核销期限内,用票单位在认真清理自查的基础上,事先填好《核销清单》和《资金解缴表》各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连同《准购证》、资金缴库凭证,向财政票据管理机构申报核销财政票据事宜。
  (2)由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安排人员到用票单位上门核销,即根据用票单位提供的《核销清单》财政票据数量,随机抽取核销票据数量的5——15%,按照财政票据核查相关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填写《福建省财政票据核销抽查表》(以下简称《核销抽查表》,附件3)。经审核后的《核销清单》、《资金解缴表》和《核销抽查表》的第二联作为财政票据核销依据,交由用票单位按财政票据存根联保管期限保存。对不符合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规定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反馈给用票单位,责令其整改。
  (3)拥有未核销的历年旧版财政票据的用票单位,参照本办法进行核销。各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要制定有效措施,组织力量加快对用票单位长期未核销的历年旧版财政票据的核销工作。2005年已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的用票单位,于2006年6月底完成核销工作;其他用票单位可结合领用2006年新版财政票据时同步进行,但最迟必须在2006年底之前,全面完成历年旧版财政票据的核销工作。
  (三)财政票据存根的销毁。经核销的财政票据存根和被剪角作废的空白财政票据,由用票单位保存。保存期限自核销之日起计算,一般为5年,个别用量大的,保存5年确有困难的用票单位,经县级以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2年。保存期限满后和经批准需要提前销毁财政票据存根(含被剪角作废的空白财政票据),应由用票单位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财政票据管理机构核准后组织销毁。对于数量较多的过期空白财政票据,经财政票据管理机构核对登记造册后,可不受财政票据存根保管期限的限制,采取即核即毁的办法销毁。
  三、加强财政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管理机关,要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财政票据的领用、使用、核销、销毁、检查等监督管理,加快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完善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机制。各财政票据管理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增强工作责任心,采取有效措施,充分运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强化对财政票据的领用、使用、核销、销毁等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将完成财政票据年度核销任务,列入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目标,促进财政票据规范化管理,协助做好“以票管收、以票促收”工作,从财政收支的源头上防范和治理乱收滥支等腐败现象。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除责令用票单位限期整改外,还应视情节严重情况,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处理。
附件:1.《福建省财政票据核销清单》;(略)
  2.《福建省财政票据用票单位资金解缴表》;(略)
  3.《福建省财政票据核销抽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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