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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票据使用对象和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综[2006]2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4-10
实施时间: 2006-4-1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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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有关金融机构:
  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第51号令)、《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06年度财政票据式样通知》(闽财综[2005]6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新版财政票据的通告》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对新版(2006年度)财政票据的使用对象及范围进行规范,请你们按《福建省2006年度财政票据使用对象及使用范围》加强管理和规范使用。2006年度以后,有印制新的不同式样的票据,或票据管理政策和票据式样进行调整的,按新的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福建省2006年度财政票据使用对象及使用范围(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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