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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地[2008]1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2-21
实施时间: 2008-2-21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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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浦东新区、长宁、普陀、徐汇、宝山、闵行、嘉定、松江、金山、青浦、南汇、奉贤区、崇明县财政局,税务局:
  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市贯彻新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目前正在研定之中。为了做好本市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就本市新的实施办法出台前的有关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列入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
  二、本市新的适用税额未确定之前,暂按原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待本市新的适用税额确定后,按新的适用税额计征,多退少补。
  三、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由征收机关按照新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市耕地占用税仍暂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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