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耕地占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地[2008]1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2-21
实施时间: 2008-2-21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24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浦东新区、长宁、普陀、徐汇、宝山、闵行、嘉定、松江、金山、青浦、南汇、奉贤区、崇明县财政局,税务局:
  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市贯彻新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目前正在研定之中。为了做好本市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就本市新的实施办法出台前的有关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列入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
  二、本市新的适用税额未确定之前,暂按原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待本市新的适用税额确定后,按新的适用税额计征,多退少补。
  三、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由征收机关按照新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市耕地占用税仍暂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08/6/24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主体资格认定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 2009/1/23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 山西省地方税务 2010/9/2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有关问 辽地税函[2012] 2012/1/1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 粤财法[2009]35 2008/1/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建设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 内地税字[2009] 2009/9/4
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 2020/9/10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耕地 京财税[2008]26 2008/3/25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 浙政办发[2014] 2014/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