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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地税发[2007]159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28
实施时间: 2007-12-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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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汇缴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的要求,现就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审核。按照《汇缴办法》,对纳税人填报的申报表的逻辑性、完整性及税前扣除审批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及时调整纳税人不应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和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扣除的项目。对纳税人报送的税前扣除项目申请的审批,应及时办理,注重提高行政效率,对纳税人报送资料不齐全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必须及时退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补齐或重新申报。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允许纳税人重新进行纳税申报。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统一使用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其有关申报表的填报口径、申报表的修改内容、申报表的填报说明按同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文件修改执行,并及时向纳税人下发纳税申报表,不得随意改变纳税申报表的结构和内容,确保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顺利进行。
  (三)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应根据《汇缴办法》及时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将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资料与其历史资料及行业数据比照分析,尤其要对重点税源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总分机构纳税企业、连续三年以上亏损企业和近两个纳税年度内盈亏转化变动较大的企业进行评估,分析原因,重点关注并分析企业是否存在当年隐瞒利润,了解掌握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
  (四)注重汇算清缴总结的质量,按时上报汇算清缴总结和各项报表。各地应注重汇算清缴相关数据的分析利用,充分发挥数据效用,为加强和改进企业所得税管理提供依据,汇算清缴总结应针对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对2008年度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进行分析预测,省局将把汇算清缴工作,主要包括汇缴总结和汇缴各类报表数据质量及报送时间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各类报表报送时间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于2008年6月20日前将汇缴总结和相关报表报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于6月30日前通过局域网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同时,汇算清缴工作总结还应以正式文件报送一份。
  (五)做好纳税申报表与汇算清缴汇总表口径衔接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树立责任意识,按照省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函[2007]12号)和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软件报送数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7]79号)要求,根据汇总表口径的结构和内容,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做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与汇总表口径衔接应用工作,按时完成汇算清缴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的报送工作。
  (六)试行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各设区市地税局、省局直属分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7〕10号)规定,试行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承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①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项目;②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③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的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④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登记业务约定书,并经设区市局、省局直属分局审核备案,在辖区范围内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并根据鉴证情况,出具的真实、合法的鉴证业务,各级地税机关予以认可。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的具体规定,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文件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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