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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保监发[2006]133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7-11-2
实施时间: 2007-11-2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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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保险同业公会、保险学会: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5】7号)和上海市信息委《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十一五”发展规划》要求,在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拟订了《上海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现将《上海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贯彻并根据本单位、部门实际情况抓好落实。
  附件:《上海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
  附件: 上海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5】7号)精神,结合《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十一五”发展规划》要求,进一步推进上海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上海保险业发展环境,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四个中心”及中国保监会又快又好发展保险业战略,创建“最诚信行业”、推动上海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为目标,建立健全上海保险业信用制度,培育和树立保险业诚信服务的意识,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上海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合力营造保险业“守信获益、失信受惩”的诚信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循序渐进。根据上海保险业发展的现实基础和长远要求,坚持诚信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循序渐进,举全行业之力,实现保险行业信用制度建设、行业信用信息采集、使用以及诚信教育工作、保险信用产品广泛使用的全面发展。先易后难、有计划、有步骤推进保险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2.完善制度、统一标准。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相关制度,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和使用管理,制订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
  3.开拓进取、自主创新。不断总结经验,加强重点研究,提高上海保险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创新能力。借鉴各地区、各行业信用建设经验,通过消化吸收创新,建立、完善全市保险业信用信息系统。
  4.培育需求、深化应用。通过制度安排、信息共享,培育信用产品需求。保险监管部门倡导先行,推进信用产品在行业内的广泛应用,以信用产品的应用带动信用信息的采集,形成“守信获益、失信受惩”的社会环境,提高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二、建设目标
  (一)总体目标
  力争用五年左右时间,在“十一五”末基本建立起体现时代特点、具有上海特色、满足保险业发展需求的上海保险业诚信体系,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信用产品、信用服务,使上海保险业成为信用制度建设较完善、信用信息技术较全面、诚信意识较牢固、社会信用水平较优良的行业。
  (二)具体目标
  1.初步建立行业内外联动的信用信息采集、公开、共享机制。各保险机构内部形成诚信建设与诚信教育的长效工作机制,将诚信建设工作落实到本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
  2.建立各种与保险业发展有关的信用档案信息系统。保险监管部门、市保险同业公会、保险学会、各保险机构要按照信息化、市场化、规范化要求,建立和完善各类保险信息数据系统,在行业内部实行统一的信息采集、披露与使用。加强上海保险业与业内外各部门各单位的信用信息交流与合作。依托上海市联合征信系统,实现保险业与政府、社会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共享与互动。支持保险机构建立与行业发展有关的信用档案信息系统。
  3.建立行业内部规范的诚信教育工作机制。坚持行之有效的诚信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广泛利用媒体、教育、文艺等多种形式,开展诚实守信教育,将诚信教育工作形成常规性工作机制,在全行业形成知信用、用信用、重信用、守信用的良好风尚,努力营造“守信为荣、失信为耻、无信为忧”的行业氛围。
  4.逐步推动在保险监管、保险经营、保险服务中使用信用产品工作。保险监管部门应率先在监管工作中使用信用产品。在日常行政审核中,逐步形成通过查询利用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或信用产品信息作为行政审核依据之一的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在经营服务中使用社会、保险行业信用产品,形成通过查询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或信用产品开展核保、核赔的工作机制;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组织、各保险机构在相关政策、行业性制度、内部规章制订中,自觉增加信用信息提供和信用产品使用的明确性、倡导性规定。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信用制度建设
  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组织、各保险机构应分别制订和完善诚信体系建设总体方案,对涉及诚信体系建设的每一项工作,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以引导、规范和推进。
  制订和实施有关信用信息采集、公开、使用的管理办法和统一标准。在行政审批中参考使用信用产品,形成监管部门带头使用信用产品、促进“守信获益、失信受惩”的示范效应。按照政务公开要求,明确政务公开程序和方法,依法公开政务信息;推动和鼓励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主动、准确地向社会及业内提供自身信用信息。研究行业内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规范采集标准,强化信用产品使用的制度安排。
  推动保险机构内部各项信用制度制订与落实。探索保险机构建立信用管理岗位或部门的试点,形成信用风险防范工作制度。推进保险机构诚信制度建设,形成行业诚信约束机制。
  建立和完善行业奖惩制度,奖优罚劣。对信用记录良好的相对人,提供便利或支持措施;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依法加强监管,提高失信成本。
  (二)构建信用信息平台
  推动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建设。明确高管人员范围,统一信用信息采用标准,利用信息化技术,推进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信用信息系统。支持和鼓励各保险机构在人员新增、变更、奖惩时使用该系统提供的相关信息。监管部门要主动利用该系统对行政相对人开展日常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拓展机动车辆联合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费率浮动的管理制度,拓宽系统的业务覆盖面;继续完善联合信息平台的数据统计和分析功能,通过信息公开和信息互换,为保险公司的诚信经营提供科学依据;建立和完善保险业与公安等系统的双向数据共享系统,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机动车违法违规现象的处理机制。
  完善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进一步拓展系统信息内容,完善功能,方便消费者查询,提高系统使用效率。
  实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信用评级制度。依托上海保监局信息化系统,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按照代理机构、经纪机构、公估机构、经纪分支机构与公估分支机构分别设定,采用多方参与的评价模式,对保险中介机构信用进行全面、客观、专业的评价,促使上海保险中介行业尽快形成“自我约束、行业自律、外部监督、政府监管”的诚信制约机制,有效遏制或解决保险中介行业发展过程中的诚信问题。在此基础上,研究和建立对保险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
  推进健康险平台建设。研究建立跨行业健康险信息系统。通过医疗机构、医保机构、商业保险公司等单位实现信息互联、共享、开放性较强的系统平台。
  研究开发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信息系统。充分利用消防部门关于重点企业的安全管理信息、消防检查信息,与保险信息进行结合,建立企业风险数据库,制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费率浮动机制,运用费率杠杆作用,促进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的管理,形成合规经营受益,违规失信受惩的机制。
  推动工程建设单位的风险信息库建设。由保险公司及其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运用风险信息库的资料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安全风险评价,出具风险评价报告,确定投保单位的风险系数,实行建设工程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提高建设单位及风险管理机构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促进诚信经营,保障建设安全。
  (三)深化诚信宣传教育
  制订诚信教育规划,落实教育任务。保险监管部门、市保险同业公会、保险学会、各保险机构应制订内部诚信教育规划,实施职业道德教育与行业诚信教育培训计划,严格管理,严格组织,严格落实。各公司应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教育,认真落实中国保监会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诚信教育部署安排。
  研究推动投保人诚信教育工作。引导公众诚实投保行为,建立保险机构与业务相关人的相互信任,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加强保险诚信宣传。整合行业宣传资源,组织开展年度“保险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利用媒体、网络等途径,加大宣传力度,树立诚实守信的行业形象。
  (四)制订行业服务标准
  推动市保险同业公会建立上海市个人营销新型寿险产品服务承诺制度,明确展业、承保、理赔、售后服务过程中保险公司、保险从业人员各自行为标准。并逐步在全行业建立服务标准。
  (五)推进政务信息公开
  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探索和实践,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分类监管、评优表彰、信访受理等政务信息,依法向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信用服务机构等适度公开有关政务信息,形成固定有效的政务信息交流、使用渠道。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将经营管理活动形成的业务管理、会计财务等信息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向业内外公布,及时向社会披露各类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强化企业内控管理
  推进保险机构经营管理信息化工作。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建立内部信用信息管理应用系统,建立信用管理岗位,提高信用管理水平。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在经济活动中主动使用信用产品,为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保障,规避企业与个人的信用风险。落实保险机构保险诚信教育工作机制,自觉树立诚信经营、诚信服务的意识。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保险诚信体系建设组织领导机制
  各单位应相应建立健全保险诚信体系建设组织领导机制。诚信建设领导机构统筹安排本单位诚信建设各项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诚信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诚信建设领导机构下设工作机构或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诚信建设的日常工作与联系。
  (二)充分发挥信息化在诚信体系建设中的支撑作用
  充分运用计算机应用技术。推动业内各主体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各类信息的采集、记录、储存、加工、使用与公开。有条件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要与市社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施互联、共享。充分发挥信息化在诚信体系建设中的支撑作用,促进业内各主体充分开发和利用保险信用信息资源,促进保险信用信息与社会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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