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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营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保监发[2006]90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6-8-22
实施时间: 2006-8-22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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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寿险公司、健康险公司:
  1992年以来,保险营销在拓宽寿险服务领域,传播和普及寿险知识,提高消费者保险意识,促进寿险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以及形成和巩固寿险行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营销市场的不断发展,保险营销工作中也暴露出一系列不容忽视的内在困难和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保险营销工作,确保保险营销业务能够持续平稳健康地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保险营销员的招聘工作
  (一)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辨证地认识保险营销队伍规模和产能的关系,逐步提高保险营销员招聘工作的计划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以免浪费公司的培训资源。保持保险营销员招聘条件和福利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努力防止保险营销员队伍大起大落。
  (二)建立统一规范的保险营销员招聘制度,明确招聘标准、渠道和流程,统一招聘宣传资料和招聘工作语言,准确地向应聘人员介绍保险营销员的岗位性质、工作内容以及福利待遇情况。坚决杜绝片面夸大公司培训能力和公司成长性的错误做法。严禁以招聘“储备干部、后备经理、勤杂工”等名义或采取其他各种不实承诺诱招保险营销员。
  (三)加强对保险营销员招聘广告的管理。营销员的招聘是公司的行为,招聘保险营销员的广告应当由保险公司统一制作和发布。保险营销员在各种人才招聘会上设摊招聘营销员应当向所在公司报告并征得公司同意。严禁保险营销员个人擅自通过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对外发布各种招聘保险营销员的广告。
  (四)加强对保险营销员增员过程的管控。保险营销员在增员过程中主要是发挥引荐人的作用。保险公司应当及早介入增员过程,以便监督保险营销员的增员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保险营销员不规范的增员行为。严禁保险营销员未经公司许可擅自对新增人员进行培训。
  二、进一步强化保险营销员培训、教育和管理
  (一)切实做好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工作。要不断强化保险专业知识、保险法律法规和保险职业道德培训,不断提高保险营销员的综合素质。坚决克服片面强调销售技巧的传统培训模式。严禁以考代训。严禁纵容或唆使保险营销员从事有悖于自身职业规范和社会道德的事情。严禁纵容或唆使保险营销员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社会秩序的事情。
  (二)不断调整和改善保险营销员队伍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增强保险营销员和保险公司之间的联系。对保险营销员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要予以关心。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增强企业凝聚力。避免只顾销售业绩不管销售行为的“大撒把”式的管理方法。
  (三)进一步改进保险营销员的考核和激励工作。认真研究保险营销工作的特点,着力培养保险营销员的常规销售能力。谨慎制定和使用各种高额的“聘才”计划和开展各种带有高额奖励的业务竞赛活动,以免使保险营销员陷入“激励疲劳”或“激励依赖”的怪圈。
  三、进一步加强保险营销服务部建设和管理
  (一)增强保险营销服务部建设的规划性和预见性。加强市场调研,不断细分市场。根据目标市场的潜在规模和特点来选择和建设相应规模和功能的营销服务部,避免因规划失当而导致营销职场的资源浪费或频繁变更,特别是不能随意撤建保险营销服务部,以免损害公司和行业声誉。
  (二)遵照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不断完善营销服务部管理细则,明确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管理职责,严格限定营销服务部开展有关活动的形式和内容。严禁随意扩大营销服务部功能。严密防范营销服务部制作和销售假保单或从事其他各种非法经营活动。
  (三)加强对保险营销服务部主要负责人的培养和选用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选派公司正式员工担任保险营销服务部主要负责人,尽量避免营销服务部主要负责人兼职过多。谨慎使用“加盟制”或“承包制”建设营销服务部。
  四、切实加强保险营销业务的品质管理
  (一)加强对保险营销员销售活动的监控。不断完善业务流程,对一些常见的多发性诚信问题予以重点监控。严禁阻挠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严禁代替投保人签署任何重要文书,严禁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严禁夸大保险合同利益,严禁强迫或引诱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严禁擅自使用非公司统一制作的宣传材料,严禁对不同保险产品做不公平或不完全比较,严禁泄漏保险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严禁唆使投保人终止或放弃现有有效保险合同。
  (二)加强对产品说明会和客户联谊会的管理。制定统一规范的产品说明会和客户联谊会管理制度,明确产品说明会的功能、程序、讲师资格、抽奖规则和报备要求。谨防产品说明会和客户联谊会过于泛滥。严禁营销员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开展各种客户联谊会和产品说明会。严禁利用产品说明会和客户联谊会诱骗、误导客户,甚至胁迫客户投保。
  (三)切实提高保单回访工作质量。进一步重视保单回访工作,坚决排除少数保险营销员对保单回访工作的干扰,不断规范回访工作流程和内容,着力提高回访成功率和回访工作质量。密切关注营销员自购单的发展动态,严密防范自购单的潜在风险。坚决杜绝各种产生自购单的政策诱因。
  (四)高度重视“孤儿保单”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正确面对孤儿保单服务问题,根据公司自身实际来选择合适的“孤儿保单”服务模式。决不能因为保险营销员的离职而降低保单后续服务标准。
  五、妥善处理保险营销员的流动问题
  (一)充分尊重保险营销员依法合规流动的权利。当出现保险营销员大规模异动情况时,流出公司应当与流入公司进行积极的沟通,也可以寻求保险同业公会的帮助和协调。严禁采用违法违规手段阻碍保险营销员的自由流动。
  (二)教育保险营销员倍加珍惜和谨慎行使自身自由流动的权利,不断增强其合同意识和诚信意识。保险营销员流动都应当按照保险营销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必要的程序,做好必要的交接手续。谨防因保险营销员流动而损害广大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严密防范少数保险营销员的恶意行为。对于那些流动频繁,专吃“聘才”,或有侵吞保费(理赔金)、唆使诱导客户退保或转保,或采取其他不良方式严重损害公司和客户利益的保险营销员,各公司应当遵照行业自律的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抵制。严禁利用虚假“聘才计划”诱导保险营销员流动。
  (四)充分发挥同业公会的行业自律职能。认真做好违规营销员的信息通报工作,积极主动地调解公司之间因保险营销员流动而产生的争议。各公司应自觉遵守同业公会的有关自律公约,特别是要尊重并自觉接受同业公会的调解意见,共同维护同业公会的权威和行业的整体形象。谨防把保险营销员的信息共享制度当成行政处罚制度。
  六、不断加强和改善保险营销的监管服务
  (一)充分发挥行政许可制度的管理和规范作用。要把保险营销服务部的行政许可与保险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联系起来。对于那些在营销服务部管理方面制度不全、管控不力、秩序混乱的保险公司,在新增营销服务部审批和营销员增员考试等方面要从严掌握。
  (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要强化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业意识和责任意识。对于那些由于自身管理不善而损害广大客户合法权益,公司内各种矛盾和纠纷频发,特别是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严重影响行业形象、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保险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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