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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启用新版财政票据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财费[2008]13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8-1-24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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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财政票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33号)文件要求,及《关于全省医疗机构票据改版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106号)、《关于新版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函》(浙财综函[2007]11号)精神,结合杭州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财政票据的启用。市级各单位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统一启用新版票据,为保证新旧票据的顺利衔接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各单位已经申领的旧版财政票据可使用到2008年3月31日,2008年4月1日旧版财政票据停止使用。到期单位仍有结余的,应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新版财政票据收据联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浙江省—财政部监制”字样的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内容、字体和颜色等执行财政部规定(样式见附件1)。换版后的财政票据号码由原7位改为10位编制,其中,“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0位号码后再增加1位识别码。
  二、调整财政票据的印(监)制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包括一般缴款书、专用票据)统一由省财政厅集中管理、印制,原则上不再套印收费专用章或财务章,对有特殊需要的,如窗口集中收费、短期内用票量在五千份以上,单位可以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批准方可套印收费专用章或财务章。
  三、票据的领用发放和结报核销管理。市级各部门除交通、运管、港航等部门的专用票据仍向省级主管部门领用外,其余票据均向本级财政部门领用;市级有分成收入的票据不再通过市级主管部门下发(城区垂直管理单位除外)。票据的结报核销仍实行向谁购领向谁结报、谁发放谁核销的办法。
  四、进一步归并简化财政票据种类。取消“浙江省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改为使用新版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样式见附件2)。原浙江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说明栏中标注“人防易地建设费”、“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各类收费项目以及“浙江省学校教育收费专用票据”、“浙江省幼儿园收费专用票据”等专用票据,现予以归并为新版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样式见附件3)。
  五、关于医疗票据的式样改版问题。为适应不同的管理需要,医疗机构票据设置为门诊收费收据、浙江省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卡、浙江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和浙江省医疗机构住院预缴款收据(式样略)。其中,门诊收费收据分为三种:一为电脑清单式版,二为现在使用的电脑格式修正版,三为手工版。电脑清单式版门诊收费收据先行在杭州市各大医院使用,其它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暂使用电脑格式版门诊收费收据,如需使用应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使用。手工版门诊收费收据主要满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手工开票的需要。浙江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和浙江省医疗机构住院预缴款收据均为统一版式,维持原规格不变。
  六、为适应新版财政票据与我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杭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相衔接,特规定杭州市级各单位在使用新版票据后,缴财政专户时将《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票据号码拆分为两部分,前三位作字轨填写,后面7位作为票据号码,票据编码(现为3位)统一在新编码前统一加800补足6位。例:票据号码为0001000001的新版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编码为102),在填写缴款书时应填800102,字轨编码为000,票据号码为1000001。
  市级执收单位采用集中收缴方式缴款时,“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取代原“浙江省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共五联。第一联为收据联,是执收单位开具给缴款人的收据(报销凭证),此联套印监制章(采用集中收缴方式缴款时,此联加盖作废章后留执收单位备查);第二联为回执联,此联暂作财政联交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并传递至财政核销,作为财政部门票据核销凭证;第三联为缴款单位开户银行借方凭证;第四联为收款人开户银行的贷方凭证;第五联为存根联,缴款人缴款后持此联到执收单位换取收据联,此联可作为执收单位收入备查账的记账凭证(由执收单位保管)。
   七、新版《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统一为电脑版票据,各单位如需安装开票打印软件,请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收费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87715037;8771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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