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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注协发[2008]5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8-2-22
实施时间: 2008-2-1
法规类型: 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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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各会计师事务所: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经省注协四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下发,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惩戒,加强行业监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惩戒委员会是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对省注协直接查处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省注协秘书处作为省注协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惩戒委员会开展工作,并办理相关日常事务。
  第三条 惩戒委员会通过惩戒委员会工作会议(以下简称惩戒会议)履行职责。
  第四条 惩戒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6名,会计或审计学者1名,法律专家1名,行业管理人员1名。
  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惩戒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不得兼任申诉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或相应职位以上人员;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六条 会计、审计学者、法律专家和行业管理人员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相应资历;
  (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七条 委员产生,由省注协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委员任期两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九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注协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惩戒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省注协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聘申请的;
  (四)任期内累计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惩戒会议的;
  (五)应当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委员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委员缺额时,按聘任程序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条 惩戒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惩戒会议,组织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惩戒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第十一条 省注协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向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惩戒会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和拟处理方案。主任委员根据省注协秘书处建议,确定会议时间。
  第十二条 惩戒委员会应当依《惩戒办法》第21条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第十三条 省注协秘书处应当在惩戒会议召开前15日前,将会议通知、调查报告、拟处理方案送达各委员;在惩戒会议召开前,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送达各委员。
  第十四条 委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以谨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惩戒审议意见,并形成个人审议工作底稿,在会议结束时提交会议召集人。
  第十五条 省注协秘书处相关工作人员可列席惩戒会议,说明有关案情。
  第十六条 惩戒委员会可要求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说明;当事人也可申请参加惩戒会议的调查质证,由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是否准许。
  第十七条 出席惩戒会议半数以上(含半数)委员认为调查报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中止对该事项的审议,并要求省注协秘书处重新组织调查取证。
  第十八条 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召集人总结审议意见并组织表决投票,依《惩戒办法》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做出惩戒决定。表决采取书面无记名投票方式,一人一票。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二十条 省注协秘书处负责对惩戒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与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时出席惩戒会议,并在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对有关案情和会议情况保密;
  (三)不得有与惩戒当事人进行私下接触或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案件公平公正处理的舞弊行为。
  第二十二条 委员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的,应当自觉依《惩戒办法》第18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三条 委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和活动;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接到参加会议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主任委员书面请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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