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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劳社发[2008]2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8-1-23
实施时间: 2008-1-23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7153
评论人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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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规定,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07年7月1日。
  二、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07年1月1日前因工受伤或因工死亡,在2007年7月1日后仍符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三、调整标准
  属于本次调整范围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均以其2007年6月按有关规定应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增长15%,供养亲属抚恤金增长20%。调整后每月应领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伤残津贴:一级865元/月、二级817元/月、三级769元/月、四级721元/月、五级673元/月、六级576元/月。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801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641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480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384元/月,配偶为孤寡老人480元/月,其他供养亲属288元/月。
  四、经费渠道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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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黄女沣   2011年7月19日
管我们工伤职工的领导,我向你们建过意,我们工伤职工不多,并且反映的也很少,现在物价不断上涨,我们2006年受残的老板又只买了一个工伤保险,其他保险也没买,吃药自负,还要生活的确有些困难我们,全靠你们领导关心我们才行,望你们管我们这口领导向市政府反映一下给我们受伤残的职工调整生活费,他们哪些都是年年调整,谢谢!
视野网友   2011年5月10日
他们离退休职工年年调整生活费,并且每调整一次一百多、有些两百多、我们工伤之类两年才调一百多,希望有关部门向市政府代表我们工伤职工反应一下,关心我们,我们每月才一千吧,除了药费、生活非常困难,老板只给买了工伤保险一样、其它四项都没买?吃药自负,多的一月一千多。谢谢管我们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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