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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启用“青岛市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加强非税收入征缴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办[2006]1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6-6-21
实施时间: 2006-7-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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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部门:
  为配合山东省财政厅规定的各类新版财政票据的使用,启用新的“青岛市非税收入征管系统”。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市直各部门、各执收单位在依法征收的基础上,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各项规定,加强非税收入的预算管理工作。市直各部门、各执收单位要按照年度非税收入预算,认真组织收入,通过“非税收入征管系统”,规范非税收入征缴的各项工作。
  非税收入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入项目名称执行,“非税收入征管系统”使用的非税收入项目编码、执收单位编码和校验码已重新编制,并通过金宏网发至市直各部门,各主管部门应于6月30日前向所属执收单位转发,保证“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的顺利运行。原各项编码使用至6月30日。今后非税收入项目的增减变动,按现行规定和程序批准后纳入“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管理。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主管部门、执收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随着“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的使用和推广,我局将按照“分类管理,逐项规范”的原则,不断健全和完善相配套的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办法,实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为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规范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工作,自2006年7月1日起,我市将结入征管系统”启用后,继续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模式管理,依托青岛市政府金宏网平台实现市直各部门、各执收单位与财政的数据联网和信息共享。
  非税收入的代收银行仍为市工商银行、市农业银行、省中国银行、市建设银行、市交通银行、市商业银行。代收银行网点已在财政局政务网上公布并通过金宏网发至市直各部门。各代理银行应于2006年6月30日以前,完成非税收入代收银行预审系统和所有代收网点临柜软件的安装工作,并对代收网点员工进行培训,保证系统启用后银行代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代收银行应当在各网点出示标有“代收政府非税收入”字样的标牌,并根据协议规定在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费手续等方面为缴款人提供方便,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收费,代收款项按规定划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市直各部门、各执收单位,按照“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和各类新版财政票据的使用要求,在收款时,暂采用手工方式(试点单位除外)向缴款人开具缴款票据,并采用有效方式向缴款人公示代收银行网点名单、地址,指导缴款人按正确的程序缴款,并告知缴款人可在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自由选择代收银行网点缴款。
  为积极稳妥的推进我市“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的联网工作,确定市外经贸局、市物价局和市林业局三个部门作为试点单位,自7月1日起通过“非税收入征管系统”与财政直接联网。三家试点单位要按照系统操作规程的要求,采用计算机开票,下载项目管理数据,传递收入缴库信息。
  在做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局将结合部门预算管理系统、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配置使用情况,分期分批完成市直各部门、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征管系统联网工作,按照统一标准配备专用微机和票据打印机。
  各单位要加强维护和管理配置的设备,专机专用,保持网络通畅。为保持系统的安全、高效,除防病毒软件外,不得安装其他任何软件。
  三、2006年7月1日启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后,我市各类财政票据已全部与省财政厅规定的种类和式样统一,“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使用要求已以青收费[2006] 5号文件下发。自7月1日起执收单位原使用的各类旧版财政票据一律停止使用,对不按规定继续使用的,按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稽查监督,推进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的规范管理。
  各主管部门、各执收单位对取消的旧版财政票据,要认真做好票据清理核销工作准备,市收费管理局将按计划分期分批完成对市级各执收单位的票据清理核销工作。
  四、各区、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确定网络系统的选择和使用。确定即墨市作为区、市试点单位,7月份同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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