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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财非[2007]668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7-11-28
实施时间: 2007-11-28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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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 142号)和《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综〔2003〕297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大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大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综字〔2003〕297号)及相关行政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财政部门是专项基金的征收主体,财政部门可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墙改管理部门)征收,或者经财政部门同意,由墙改管理部门再委托其他部门、单位征收。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专项基金的征收工作由市建筑节能管理处负责。
  其它各区、市、县对各自行政区域内专项基金征收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墙改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总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预缴专项基金。
  竣工验收前按照实际建筑面积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及建筑节能效果,确定具体专项基金缴费金额,实行多退少补。按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填报《大连市墙改专项基金预交回执单》(见附表1)。经墙改管理部门审核后,按标准预缴专项基金。
  在主体工程完工,墙面未装饰前,建设单位应填报《大连市建筑工程墙体(保温)材料使用及建筑节能情况中期核验表》(见附表2),并申请墙改管理部门对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和建筑节能施工情况进行核定(以下简称中期核验)。
  第六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下列情况进行专项基金结算。
  建筑工程(包括基础、临建、围墙等)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100%返退结算预缴的专项基金。使用限制使用的墙体材料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在60%以上的,按照新型墙体材料实际用量50%返退额预缴的专项基金。
  有下列情况的建筑工程不予返退专项基金:
  1、使用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
  2、新型墙体材料用量在60%以下的;
  3、竣工工程未经建筑节能核验或末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
  4、末申请中期核验,擅自装饰的;
  5、未按规定及时预缴专项基金,经查处后,所交专项基金不予返退。
新型墙体材料、限制使用墙体材料和禁止使用墙体材料目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定期发布公告。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报验前,向墙改管理部门申请结算专项基金,提交专项基金预收款票据、中期核验报告、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和建筑节能核验报告,并填写《大连市墙改专项基金返退结算表》(见附表3。)
  第八条 墙改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进行结算基本确认工作,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确认的金额和比例办理返退结算手续。
  第九条 返退结算后,财政部门应使用“一般缴款书”填列第103类“非税收人”科目第 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第19页“墙改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及时将专项基金余额划缴国库。
  第十条 为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成套技术应用,节约能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对列入市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计划的项目,经市建筑节能管理处报市财政部门同意后,予以缓交专项基金的政策支持。示范工程项目由市建筑节能管理处组织申报,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示范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市建筑节能管理处负责。
  对已列入示范工程项目,而未按照审定方案实施的,或未通过示范工程项目验收的,除追缴专项基金本金外,双倍征收滞纳金。
  第十一条 征收专项基金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和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 各区、市、县自行征收的专项基金,必须向市建筑节能管理处上缴20%。财政部门按当年实际入库额的2%计提和拨付专项基金手续费;
  第十三条 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和降低征收标准;不得向施工单位和墙体材料经销商重复征收专项基金,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市财政局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每年定期对专项基金征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墙改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予以免缴专项基金;
  (一)非营利性社会福利建设工程;
  (二)道路、桥梁、航道、给排水设施建设工程;
  (三)农田水利建设工程;
  (四)环境污染治理和废渣、废水、废气综合利用建设工程;
  (五)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建筑修缮工程;
  (六)省、市政府批准免缴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十五条 享受免缴专项基金的工程项目,应按照有关墙改和建筑节能要求进行管理,并接受墙改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未达到要求的除追缴专项基金本金外,并征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生产线的贴息、科研经费、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墙改与建筑节能宣传以及事业经费等方面,具体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末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墙改管理部门责令补缴,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0.05%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 凡未办理预缴和结算专项基金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应的工程建设手续。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以及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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