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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07年度社会福利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民发[2007]79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20
实施时间: 2007-11-20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91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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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民政局(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加强我市社会福利企业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由民政、国税、地税、残联四部门每年进行一次联合年审制度的要求,对全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进行年审。现将进行2007年度联合年审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
  2007年11月26日至2007年12月26日。
  二、年审范围
  由市民政局统一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经2006年度年审合格的福利企业(含2007年新办福利企业)。对市残疾人联合会管辖的社会福利企业,由民政部门进行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三、年审标准
  (一)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二)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
  例超过25 %(含25%)。企业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2007年1-6月份不受10人的标准条件限制。
  (三)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
  1、福利企业应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安置的残疾人员为农业户口,如无法缴纳上述保险的,应为其按月足额缴纳农村养老保险或有养老性质的商业保险,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职工支付当月足额工资。工资标准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各区(市)县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每人每月600元;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每人每月500元;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市保税区每人每月650元。
  (四)安置残疾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五)会计核算准确,能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等各项税收政策。
  (六)残疾职工从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符合残疾职工生理状况和保护措施。
  (七)建立健全档案材料,规范福利企业档案管理,特别是残疾职工档案材料建立和管理,做好残疾职工的录用和辞退原始记载工作。
   四、企业资格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正、副本。
  (二)大连市2007年度社会福利企业年审登记表(三份)。
  (三)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四)本通知第三条(一)至(五)项规定材料。
  (五)残疾职工登记表、残疾职工花名册 、残疾职工变动表。
  五、年审工作程序
  具体工作由各区市县民政部门会同国税、地税、残联部门组织实施。
  六、年审工作结束后需上报的材料(由民政部门负责)
  (一)本地区经过民政、国税、地税、残联部门审核的福利企业年审报告(包括企业总数、合格企业、不合格企业名单);
  (二)《大连市2007年度社会福利企业年审登记表》(一份);
  (三)各区市县民政部门年审认定工作总结书面材料。
  七、不合格福利企业的处理
  对于年审不合格的福利企业从次年1月起停止享受福利企业优惠政策。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经查证属实,追缴骗取税款,取消3年内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各地区福利企业年审工作结束后,市民政、国税、地税、残联将进行随机抽检。年审结果由市民政、国税、地税、残联联合下发2007年度福利企业年审认定通报。
  附: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年审登记表(2007年度)(略)
  二ОО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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