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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8]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30
实施时间: 2008-1-30
失效时间: 2010-3-3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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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机关各处室:
  日前,市局已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印发各单位,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涵盖小规模纳税人开展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一般贸易等所有出口业务的税务管理。
  二、纳(免)税申报:由于目前我市小规模纳税人采用旧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无法单独填列出口免税销售额,因此,小规模纳税人货物出口后应按月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连同电子数据在规定期限内一并报送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三、退(免)税申报及核销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收齐有关出口货物的出口凭证,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4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持办法第六条所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出口退税业务的部门或岗位)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免税核销电子数据。
  出口退税岗位人员在受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时应进行预审,并由企业调整申报数据,将正式申报数据与免税申报电子数据一并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四、退关退运:小规模纳税人在出口免税核销后发生退关退运的,可到税务机关办理退运证明,同时冲减免税申报出口销售额以及免税核销出口销售额。
  五、清算补税: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按照四个月申报期限的规定,对照《免税申报表》与《免税核销申报表》及时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核销情况进行清算,对已申报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以及未按规定提供有关凭证的货物,按规定进行补税处理。
  六、来料加工:本系统未设计小规模企业来料加工业务,但为了加强管理,市局决定将小规模纳税人来料加工业务纳入系统管理,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来料加工业务可参照一般贸易采集数据,出口销售额填列加工费金额,在与海关信息比对时产生疑点可人工挑过。
  七、纳税申报受理部门与出口退税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退税部门岗位人员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发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征税情况应及时生成《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转交征税部门进行补税处理。
  八、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国家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在每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到税务机关申报应纳税额。不适用本办法免税申报程序。
  九、各单位应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日常管理纳入出口退税评估的常态工作,每半年将海关信息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及时生成应纳税情况进行补税处理。
  十、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出具相关证明通过审核系统进行申报以及税务管理。
  十一、由于审核系统程序较复杂,各单位应抓紧时间完成对小规模出口企业的操作培训,要求小规模企业及时登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提交相关电子数据。
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10]1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2-21
实施时间: 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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