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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一[2005]220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1
实施时间: 2006-1-1
失效时间: 2011-8-29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79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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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促进企业转制和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考虑到我市2004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实际水平,现决定将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金额调整为6万元,其它有关事项仍按甬地税一[2001]185号文件办理。
  本通知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9
实施时间:201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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