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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计征个人所得税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函[2008]6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3
实施时间: 2008-1-1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63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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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厦国税函〔2008〕2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为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衔接工作,经研究,现将核定征收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其“税后利润”(按应税所得率计算的所得额减企业所得税额)的40%作为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依20%税率征收该税目的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收入全额×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1-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40%×20%
  二、采用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承包承租户、个体工商户、独资、合伙企业的仍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厦地税发〔2003〕80号)规定的带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律师事务所,仍按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税负的函》(厦地税函〔2006〕46号)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5

 

制造业

7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5

 

交通运输业

10

 

建筑业

8

 

旅馆业、餐饮业

12

 

娱乐业

20

 

美容美发业、沐浴业、洗染业

20

 

摄影业

15

 

信息、咨询服务业

12

 

中介代理业

15

 

租赁业

12

 

计算机应用服务业

12

 

其他行业

10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2-31
实施时间: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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