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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8]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7
实施时间: 2008-1-1
失效时间: 2011-12-7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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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局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2008年1月1 日启用的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适用于各保险公司所保的财产险,寿险仍使用原发票。
  二、新版发票分为电脑票和手工票两种。其中电脑票的发票代码为23702XX31208,规格为241MM×152MM,,手工票的发票代码为23702XX31210,规格为250MM×152MM(此发票暂缓启用),使用的纸张和防伪措施不变。
  三、新版发票每箱20包,每包50份。根据省物价局发票收费标准规定,新版发票的最终销售价格为0.80元/份。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对新版发票的管理,做好新旧版发票的衔接工作。新版发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7
实施时间:20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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