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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财行[2008]11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司法厅
发文时间: 2008-2-5
实施时间: 2008-2-5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4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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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财政局、司法局:
  为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加强国家基层政权建设,有效解决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问题,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财行[2006]27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司法厅

  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

  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含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司法所)是国家政权的基层组织,肩负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重要工作任务,在推进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做好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工作,确保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正常运行和依法履行职责的资金需要,是各级财政部门的应尽职责。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了司法行政机关的经费保障力度,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紧张的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是,总体上看,我省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公用经费供需矛盾仍较突出,保障能力弱、保障水平低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改变。
  为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加强国家基层政权建设,有效解决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问题,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财行[2006]27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和完善我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目标和原则
  (一)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目标。
  根据事权划分和现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管理体制,理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渠道,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实现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的规范管理和有效保障。
  (二)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原则。
  1、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各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各类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财政专户管理。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所需公用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保障。
  2、突出重点,确保基本需要的原则。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所需公用经费,特别是业务经费等要作为重点予以保障;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日常开支要足额给予保障。
  3、因地制宜,分类制定的原则。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以及财政保障能力差异等情况,研究制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保障标准。
  4、适时调整,合理增长的原则。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发展、司法行政工作任务的变化和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适时调整保障标准,保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的合理增长,保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经费需要。
  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和保障标准
  (一)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财行[2006]27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06]13号)规定,结合我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特点,我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范围包括行政运行公用经费和基层司法业务费、普法宣传费、律师公证管理费、法律援助费等。其中,行政运行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交通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 福利费、劳务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等。基层司法业务费包括基层工作指导费、调解工作经费、安置帮教费、社区矫正费、司法所经费和“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费等。
  (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支出分类保障标准。
  全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为:
  1、县(市、区)司法局机关:国定贫困县、省转移支付县1.3-1.5万元/人.年,其他县(市、区)1.6-1.8万元/人.年。
  2、乡、镇、街道的司法所:0.8-1万元/人.年。
  保障标准从2008年起执行,力争两年内达到,两年内达到确有困难的三年内必须达到。已达到或超过标准的,不能降低现有保障水平,并随着当地财政收入的增长相应提高经费保障水平。省财政将根据各县(市、区)努力情况,适当加大转移支付的补助力度,帮助贫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落实公用经费保障标准。
  三、建立和完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主要措施
  建立健全我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机制,是有效解决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问题的重要举措,是确保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实行“收支两条线”改革、实现收支完全脱钩的必要保证,是加快公共财政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事业稳步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各市、县财政部门、司法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提高基层政权执政能力,维护社会稳定,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高度, 充分认识做好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一)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从2008年起,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综合预算管理的要求,全面理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管理体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依法依规应收尽收,并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或预算外专户。同时,统筹合理安排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使其达到省制定的标准。
  (二)加强经费管理,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两个务必”的要求,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和艰苦奋斗的思想,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合理调整支出结构,优化资源配置,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强人员经费、招待费、交通费、会议费、培训费等重点支出的管理,厉行节约,杜绝浪费,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保证资金发挥最大效率,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基层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同时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预算管理,确保政策到位,资金到位,并加强预算执行的跟踪反馈和监督检查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保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平安江西建设做出积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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