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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余市国家税务局、新余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7]263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28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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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新余市国家税务局、新余市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请求批复〈新余市国家税务局、新余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余国税发〔2007〕16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上报的实施方案。
  推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我省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一项新尝试,也是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请进一步做好宣传,加强协调配合,规范操作流程,并按照省国、地税第六次联席会议精神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在试点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对工作中出现的情况、问题要及时向省国税局(征管处)、省地税局(征管处)报告。
  附件:新余市国家税务局、新余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新余市国家税务局、新余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新余市国家税务局和新余市地方税务局特制定联合办理纳税人税务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现有管理体制下,开展国、地税联合办理纳税人税务登记,对加强税收征管,拓展服务渠道,统一服务平台,降低征纳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务机关效能建设、国地税信息共享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办理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推进联办税务登记工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简便实效原则。联办税务登记工作应力求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理税务登记的效率,降低登记成本,不能因联办而使税务登记的办理更为繁杂。
  三、工作目标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要实现“六统一、二提高、二降低”。
  “六统一”即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统一受理税务登记、统一税务登记证件、统一税务登记表式、统一使用税务登记专用章、统一收费标准。
  “二提高”即提高办理税务登记的工作效率、提高信息共享水平。
  “二降低”即降低纳税成本和降低征税成本。
  四、组织领导
  国、地税机关成立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干明(市国税局副局长)、黄亨保(市地税局副局长)。
  成 员:市国税局征管科:张 杰、龙 静;市地税局征管科:钟晓辉、杨 军。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包括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征管科相关人员;负责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落实督查、规划协调和统筹推进工作。联办前期每季度召开一次国、地税机关专题联席会议。
  五、实施步骤
  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分三步推进。第一步12月15日前为调研准备阶段。国、地税机关经过学习讨论,形成《新余市国家税务局、新余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正式文件,并分别上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审批。第二步到12月31日前为宣传发动阶段。国地税机关完成税务登记表内容的统一,税务登记证印章的刻制及针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第三步为正式实施阶段。从2008年1月1日起,联合办证工作正式实施。
  六、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问题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范围
  目前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限于国、地税共管户的新办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不包括注销税务登记。
  对只交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只缴纳营业税的改组改制企业等因只涉及地税机关征管,暂不纳入国、地税联合办证范围,由地税机关办理,但登记信息也应纳入信息交换,按规定传递资料。
  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按国税、地税各自有关登记规定操作,登记信息应纳入信息交换,按规定传递资料。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受理
  1.对纳税人提出的税务登记申请,按纳税人缴纳的流转税主体税种划分确定受理税务机关,凡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由国税局受理;凡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由地税局受理。
  2.下列纳税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税务登记:
  (1)本市范围内(不含分宜县)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企业纳税人,国税机关统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国税办证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2)本市范围内(不含分宜县、渝水区地税局所属农村分局辖区)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企业纳税人,地税机关统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地税办证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3)仰天岗管委会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集中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办证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3.渝水区地税局所属农村分局辖区内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企业纳税人,按属地原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4.本市范围内(不含仰天岗管委会辖区)个体工商户按属地原则及本条第一点规定分别到主管国、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5.分宜县范围内的纳税人由分宜县国税局、分宜县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编码
  国、地税机关对企业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码统一为15位编码,前6位按纳税人注册地址的行政区域代码统一为“3605XX”,后9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编码。对个体工商业户统一使用业主身份证的号码。在税务登记证上只打印一个纳税人识别码。国、地税管理行政区域代码对应关系如下:
  区域代码 主管国税机关 主管地税机关
  360501 市国税局直属分局  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360502 渝水区国税局    渝水区地税局、仙女湖区地税局
  360504 经济开发区国税分局 经济开发区地税局
  360521 分宜县国税局    分宜县地税局
  (四)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证、表及用章
  1.国、地税机关以双方名义共同向纳税人发放一份税务登记证件。发放的登记证件在国、地税双方的税收征管中通用。
  2.国、地税机关使用的税务登记表及要求纳税人附报的资料和提供的复印件要内容一致,格式统一。
  3.在税务登记证的正、副本上套印新余市国家税务局、新余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公章。
  4.国、地税发证机关分别刻制税务登记专用章,单号专用章为国税使用,双号专用章为地税使用。纳税人填写完成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资料(一式三份),前台受理人员审核无误后,并在税务登记表上加盖国、地税双方的税务登记专用章,退回纳税人一份。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办证窗口受理的按规定进行流转,在5个工作日内打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通知纳税人领取;在国、地税办税服务厅受理的可当场打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凡由纳税人填写及报送的,无论涉及哪个税务机关,受理人员都应按填表说明和附报资料的要求受理、审核。
  (五)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资料传递
  1.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纸质资料由国、地税相关部门进行传递,不需要纳税人传递资料。
  2.资料传递的主体
  (1)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办证窗口受理资料的传递。首先由国、地税办证窗口互相传递,然后分别与市国税局征管科和市地税局征管科进行资料传递,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国、地税征管科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返回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办证窗口;办证窗口在当天按照管辖范围传递给各主管国、地税机关。
  (2)在国、地税办税服务厅受理的资料,由相对应的国、地税机关进行资料传递。
  3.资料传递的方式
  (1)将需传递的资料按要求整理,一户一袋;在资料袋上写明纳税人名称,在相应的资料名后打勾。
  (2)资料传递应严格按照联办开业登记流程办理,由传递方填写《办证资料传递单》(一式二份),接受方查验、签字,《办证资料传递单》双方各执一份。
  4.传递的时间:从受理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不含受理和办证当日)。
  5.国、地税机关接收税务登记资料后,分别按规定将数据录入综合征管系统。
  (六)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收取
  凡需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由受理机关一次性收取,另一机关不再收取任何登记费用。对纳税人需要增加副本件数的按有关规定收费。国、地税各自收取的工本费,按各自现行规定进行缴库。
  (七)对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
  按谁受理谁处罚的原则,共同确定统一的处罚标准。
  (八)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办理登记问题
  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或网点属非独立核算、不单独纳税的分支机构的,则不办理分支机构税务登记;如果纳税人申请为其生产经营的场所或网点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可以通过联合办证程序核发。
  (九)有关联办税务登记的政策解释
  联办税务登记是国、地税共同面对纳税人,对在联办过程中相关政策解释要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商定后统一对外,各单位应按照文件规定对外宣传和解答,不能随意解释。同时,对联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单位要及时向各自市局报告。
  本方案未尽事项由新余市国家税务局、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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