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所属机构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地税函[2007]365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4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510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所属市级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在省辖市区及县(市)设立的县级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主要进行收取保费、收发保险单据等客户服务业务,不设立银行账户,不设置账簿,不进行会计核算。经研究,从2008年1月1日起,对该公司所属县级支公司、营销服务部的纳税地点明确如下:
  县级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应纳营业税由其市级中心支公司、支公司集中向市级中心支公司、支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县级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应纳其他地方税收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石油总公司土地租金收入纳税 湘地税函[2001] 2001/8/29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 川国税函[2003] 2003/9/28
沈阳地方税务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房产税城 沈地税发[2005] 2006/1/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诸永高速双峰隧道工程纳税地点问题 浙地税函[2008] 2008/9/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问 新地税函[2007] 2007/8/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公 北京市地方税务 2014/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集贸市场内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单 京国税函[2003] 2003/4/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销 京国税发[2004] 2004/11/19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企 鄂国税函[2002] 2002/10/1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北京市国家税务 20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