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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会[2008]1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8-1-29
实施时间: 2008-1-29
法规类型: 年度会计决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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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财企〔2008〕5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编报2007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本套报表适用于我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填报。
  二、报表组成
  1.报表封面。
  2.主表:资产负债表(会外年企01表)、利润表(会外年企02表)、现金流量表(会外年企03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外年企04表)。
  3.附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会外年企附01表)、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会外年企附02表)。
  4.补充表: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会外年企补01表)。
  三、合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编制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沪财会〔1995〕112号)、沪财会〔2002〕154号文和沪财会〔2003〕45号文的有关规定,正确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四、会计报表的报送
  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做好财产盘点、资金清理、账务核对以及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的基础上,按照2007年度会计报表格式等具体要求,以2007年12月31日会计决算结果和相关会计资料为基本填报依据,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认真做好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
  (一)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将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编报说明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注册会计师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二)各国有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除编制2007年度基层会计报表外,还应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地方企业2007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沪财会〔2007〕81号)的规定,将会计报表录入数据软盘,并及时上报控股单位。控股单位应在审核无误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并将汇总会计报表及汇总软盘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主管财政部门。
附件:1.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二OO七年度会计报表格式;(略)
2.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二OO七年度会计报表编制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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