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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8]2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5
实施时间: 2008-1-25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934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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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调整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
  此次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是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对进一步扩大残疾人就业,更好地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广大残疾人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改善,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政策的调整,特别是减免税方式的改变,还将有利于税制的规范和完善,对于健全增值税链条机制、堵塞多年来存在的税收政策漏洞,公平各类企业的税收待遇,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政策调整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二、全面理解增值税政策调整的内容。
  本次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退税方法及额度调整。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人数和比例的单位,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其中,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县(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适用范围调整。
  享受税收优惠的单位范围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单位;安置人员范围由原政策规定的“四残”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同时将伤残军人纳入了范围(1至8级)。
  (三)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调整。
  安置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比例有所降低,并将残疾人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和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工资列入享受税收优惠的重要条件。
  三、做好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培训和辅导,进一步贯彻落实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各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好调整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税务人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政策培训和辅导宣传工作,确保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国税部门要密切关注、跟踪政策调整后企业用工情况、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方面的动态变化,加强引导,确保社会安定。各地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手段,帮助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用好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其多安置社会残疾人员。
   四、资格审批及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
  (一)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和退税审批
  1、符合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五条和国税发[2007]67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和退税审批需报送的资料,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相关规定,由各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办理退税申请的纳税人应填写《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二)。
  3、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季填写《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审批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一)报市局备案。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申请变更的审批
  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单位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纳税人应于用工情况发生变化的当月15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因用工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取消其税收优惠资格,并由主管税务机关上报设区的市局备案。
  (三)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人数计算
  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四)新旧政策的衔接问题
  1、对政策调整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2007年7月1日至9月30日的过渡期内,如不符合财税[2007]92号文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缴纳社会保险条件,但符合该文件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办理税收优惠。但10月1日起,不符合财税[2007]92号文第五条规定的,不予享受税收优惠;本文件下发后,按照本文规定,办理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和退税审批。新办理税收优惠的纳税人,自2007年7月1日起,符合财税[2007]92号文第五条规定的,应按本文件要求办理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和审批。
  2、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计算退税的最低工资标准应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6]216号)执行,2008年1月1日起,应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7]258号)执行。
  五、加强调查研究,密切部门配合。
  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流转税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到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能解决的要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反映,注意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反馈意见和完善建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涉及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沟通,建立健全部门间协作机制,包括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交换制度和年审制度等,共同做好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经济建设。
  附件一: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审批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二: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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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游客)   2008年11月7日
我是吉林的这里享受67号文件政策,企业必须到民政办理福利证书,办证收1仟,你那也是必须办吗?
按67号文件享受税收优惠的单位范围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单位,我们原来不是福利企业,现在按比例安置残疾人符合了减免条件。回复wanjihuo0408@163.com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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