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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黄金河南公司提取2007年度管理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函[2008]17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8
实施时间: 2008-1-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43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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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郑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黄金河南公司《关于中国黄金河南公司所属企业上交管理费允许税前列支的请示》(豫黄资财[2007]15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审核,同意该公司在2007年度向所属单位提取管理费205万元,年终如有节余,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2007年度管理费提取和支出分别按附件1、2执行。

  附件:1.2007年度提取管理费明细表
     2.2007年度管理费支出明细表
     二○○八年一月八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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