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服[1999]357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1999-9-9
实施时间: 1999-1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业务管理 综合管理法规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1293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及常熟市物价局:
  我省现行的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中介服务收费办法及标准,是在中介业务开展初期制定试行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些中介组织逐步与政府行政机关脱钩,走向社会化,现行的办法及标准已不尽合理。
  为更好规范中介组织服务收费行为,促进中介组织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清理中介组织服务收费的要求,省局在征求了多方意见的基础上,重新拟定了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望及时报告省局。
  江苏省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
  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等以中介组织的收费行为,保障中介组织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收费是指中介组织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依法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首境内从事会计、审计、税务、资本评估(以下简称中介组织)等中介业务的中介组织。
  四、中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中准价水平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适时制定和调整。各中介组织可根据业务的繁简程度在省定中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20%的幅度内确定收费。
  五、中介组织收费实行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两种形式。具体采取何种形式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计件收费的中准价见附件。
  计时收费的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中介组织与委托人必须遵守自愿委托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双方必须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书应包括委托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中介业务由政府部门付费,不得转嫁给企业负担、不得强制委托、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七、中介组织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可以一次性收取或分次收取。具体由双方商定,并在委托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八、委托协议生效后,由于委托人的原因,提前中止协议的,委托人应承担实际发生的各项工时及费用开支。由于被委托人的原因,违反协议规定的,委托人有权拒绝或终止付费;造成工作失误或经济损失的,由受托方承担责任,委托人可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九、中介组织承办业务必须到外省进行工作的,其派出人员的差旅费、住勤费,由委托万负担。
  中介组织代委托人支付的其它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十、破产清算、结业清理及特困企业的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业务的收费标准,按照低于省定标准基础上由各市物价局制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十一、中介组织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十二、中介组织不得从事国家行政机关管理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并进行有偿服务;中介组织的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不得以协调本行业业务为由,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十三、中介组织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降低服务质量变相降低收费标准招揽业务。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江苏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79号)的精神,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中介组织只执行中准价的收费标准,不得上浮,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顾问费。
  十四、中介组织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十五、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原有的办法、标准同时废止。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收费标准
  表一:
  

 

 

资产总额(单位:万元)

100

以下

101-500

501-1000

1001-5000

5001-10000

10000

以上

审验会计报表

/

1500

2500

4.5/

3.5/

2/

1/

验证资本

/

1200

1800

4.5/

3.5/

2/

1/

代理建制及设计会计制度

/

1000

1500

3000

5000

8000

10000

代理记帐建帐

/

4000

6000

12000

25000

40000

1/10000

顾问费

/

1000

2000

3000

5000

8000

10000

基建预决算审计

节约额的5-7%或预决算工程总额的0.1-0.3%两者选一计费


  备注:1、有关清算、分立、合并、离任、中报、改制等专项审计业务,可根据审计领域的大小、年度期间的长短、风险程度的高低,参照年报审计标准自行确定。
     2、审验会计报表按资产总额分档计费、验证资本按资本金总额分档计费,资产总额或资本金总额500万元以上按各档费率累进制计费。
     3、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中介组织,不得收取顾问费。
  表二:
  

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代办各种登记手续

个体50/

单位80/

 

代办发票购领手续

10/户、次

 

代办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个体20/户、月

小企50/户、月

中企100/户、月

大企200/户、月

特大300/户、月

 

代理缴纳税款

20/

 

代理申请退税

0.25%出口退税额

0.3%其它退税额

最高10万元/户、年

最高2万元/户、年

 

个体20/

小企100/

中企200/

大企300/

特大400/

 

代理制作涉税文书

100/

 

咨询

10/

30/

口头解答

书面解答


  附注:代理制作涉税文书包括:①代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报告;②代办一般纳税人年检申请报告;③代办申请延期纳税报告;④代办其它文件类涉税文书。
  表三:
  

有形资产评估(帐面价值)

无形资产评估(评估价值)

收费标准(元/次)

有形资产

无形资产

50万元以下

2500

4000

51万元-100万元

5000

6000

101万元-500万元

10000

10000

501万元-1000万元

22000

15000

1001万元-5000万元

52000

25000

5001万元-1亿元

72000

30000

1亿元以上

加万分之一

加万分之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会计师 沪发改价费[201 2011/2/1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征求《服务收费指导意见》修改 鄂注协函[2011] 2011/5/10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商 津价房地[2003] 2003/9/1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商标协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湘价函[2008]12 2008/9/20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水质检验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2]56 2012/5/22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评价机构 甘价服务[2006] 2006/12/7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暂停执行《转发国家发展改 辽价发[2012]43 2012/4/18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 闽价服[2009]41 2009/2/15
河南省物价局河南财政厅关于规范人才流动管理及服务收费 豫价费[2000]72 2000/1/1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协会服务收费的 湘价服[2009]14 2009/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