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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南通市海安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地税函[2008]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3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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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市海安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通地税发[2007]187号)收悉。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同意你市海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为:一类地区4元,二类地区2元。
  新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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